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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拿受贿款扶贫引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3:41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新闻回放

  2004年7月9日晚,时任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副市长的余斌接到岳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找你谈话”的通知。

  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7月30日,批准
对其逮捕。

  君山区检察院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到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法庭审判

  受贿款“济贫”有罪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辩护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义,将收受钱财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

  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

  余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就有15.47万元,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按照《刑法》中的贪污罪罪名进行论处。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专家观点

  量刑已考虑济贫因素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平安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地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他的另类,可能是由于其良心上的发现”。“不过根据判决结果看,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了其用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因素。”

  人物资料

  另类官员另类表现

  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拨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余斌在担任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教育局长以后,即被选为临湘市副市长。他在教育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给同事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建林告诉记者,教育局管理着几千名老师,数万学生,难免有老师为找他帮忙送红包,对于老师们送来的红包,他坚决不要,都是通过办公室工作人员退还给当事人。

  陈建林还介绍,余斌从不贪图小便宜,一些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一些烟、酒,他也从不带回家,都放在办公室和教育局的食堂,用于接待客人。在他要到政府工作的时候,该局办公室准备将这些消费了的烟、酒给他算成现金,余斌对办公室的同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是贪污。”最后又戏言道:“这些东西又不是自己花钱买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

  (据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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