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悲情副市长促使人们思考为官之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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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05:09 北京青年报 | |||||||||
一个政府官员因受贿获刑,却赢得了许多人的同情与“赞誉”,这种矛盾与尴尬的现象极为少见,前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如今就处在这样的漩涡里。一方面,法院终审认定余斌犯有受贿罪;另一方面,法院也认定他的确将大部分贿赂款项用于公务活动,可作为从轻量刑的证据,因此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在不少人看来,余斌是特定环境下的悲情人物,他并没有将所得贿款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扶危济困,是另一种形式的“为人民服务”,他的行为值得敬佩,他的结局值得同情,更不该因此领刑。民意与法律意志在同一个人
从现行刑法的条文和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目前查明的事实的确足以证明余斌犯有受贿罪,这一点大概很少有人提出质疑,尤其是余斌在担任教育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这是典型的受贿,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性条款。但是,法律显然没有考虑到在收受财物之后所出现的特殊情形,也没有规定嫌疑人将所收受款项用于公益用途时,法律该怎样区别对待。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部分采信了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同嫌疑人将贿款用于公务活动,所以才对余斌从轻发落,从这一点上看,法院的量刑是比较公正的,既维护了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行为的严格限制,又充分利用了实际情形所赋予的弹性空间,审判结果基本不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 当然,认同法院的审判结果,并不能减轻我们对于余斌的同情,从道德与情感的角度衡量,从现有的新闻材料分析,余斌的所作所为也不乏“值得称道”的因素。在我国部分省区,一些基层政府官员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比较有限,所能自由支配的办公经费更是少得可怜。如果要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一些官员就不得不另找途径筹集款项,这也是许多政府官员热衷于跑项目、招商引资的原因。余斌从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手中拿到了一些贿款,用来维修渠道、救济贫困村民,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余斌的所说是否属实,我们不好推断。但为解决困难和问题,一些基层官员四处筹钱的事例却并不鲜见,也由此催生了余斌所称的那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余斌之案的意义在于提示我们思考:怎样才能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为官者维护自己的清廉?怎样才能让为官者能够做到既有为又无愧? 法律并非总是人情,法律往往表现得比人情更为严苛,余斌的结局让我们充分看到了这一点,也看到法律的尊严所在。无论我们怎样同情余斌,我们也无法代替法律做出庄严的裁决。不过,我们仍然希望,随着行政文化的逐步清朗,随着制度环境的日益改善,好干部再也用不着用贿款扶贫,那时,我们就不会再看到余斌这样的悲情人物,我们也不用再因为道德、情感与法律的相悖而陷入茫然。作者:蔡方华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