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赃款济贫引发余斌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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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58 解放日报 | |||||||||
余斌,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几乎在一夜间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 他之所以被关注,因为在他的身上充满了不可思议的矛盾和悖论:在一些人心中,他是一位“劫富济贫”的“好官”;在法律面前,他又是一个因“受贿”而被判刑的“贪官”。而他所引发的争议,也远远超过了好与坏的判断标准。
受贿扶贫,有罪 昨天下午,记者几经周折,终于拨通了余斌的手机。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平静淡定的声音:“我是受贿了,但是我用作扶贫了。我是违反了法律操作程序,但是我没有犯法,我要坚持上诉……” 据了解,作为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的余斌,去年7月被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刑事拘留并逮捕。去年12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对此判决,余斌一直表示不服。他说:“我被拘留之后,马上就交待了我的受贿情况,如果我不交待,他们哪有证据指控我。我为什么要交待呢?因为我无愧于心,我的账目和收据都非常清晰,我没有一分钱用在自己身上。” 据悉,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共查出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2.5万元,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所指控的22.5万元,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外10万元属朋友馈赠,但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虽然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但法院认为,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众说余斌,好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余斌曾是中纪委专职纪检干部班学员,学过两年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知法犯法,何故? 面对质疑,他坚持说:“我没有个人占有受贿款,我对它的支配都是公务性的。”“县级市副市长个人支配的财政金额很有限,我只想多做点实际的事情,如果上缴款项,束缚和限制就会多很多,可能就无法用于扶贫了……” 余斌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印证。廖小林,临湘市工业局局长,曾和余斌共事八年,正是余斌“贿款扶贫”的受益者之一。他说:“我们工业局员工特别多,有百来号人,我们想建一个供职工活动的篮球场,但苦于没有经费,就向副市长余斌要拨款,但他能支配的公款有限,所以就私人给了我们两万块。这两万块,虽然是他收受贿赂的钱,但用的是正道啊!”他认为,余斌是违纪违规不违法,像他这样有能力的官,政府是应该保护的。 在临湘一些官员的口中,余斌也是一个“好官”。临湘市纪委司法监察室主任李集说:“余斌是临湘市公认的一个有能力的官员。他被判刑,让我们又少了一个好官!”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建林说,教育局管理几千名老师,难免有老师为找余斌帮忙送红包,但他一概不要,都是通过办公室工作人员退还给了当事人。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冯刚甚至激动地说:“余斌何罪之有?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 不过,他们都无一例外地表示,对余斌采取的这种另类的扶贫救困方式不认可,很替他惋惜。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他之所以会选择这样一条‘极端路线’,一定程度上也与社会风气和行政办事的低效有关。” 专家评说,该判 人们对“余斌困局”的看法,也呈现一边倒的格局。新浪网对此进行调查,在回答“您认为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是否构成受贿罪?”时,66.63%的人选择“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在回答“您认为法庭对湖南临湘市副市长的判决是否公平?”时,72.24%的人选择“不公平”。 对此,不少专家表示了这样的观点,法归法,情归情,道德之功不能抵销法律之罪。 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认为,余斌虽然他把私受的钱用于公务活动,却不能改变他受贿的性质。虽然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客观要件,但收受贿赂已经引起贿赂者对政府廉洁的怀疑,而余斌的主观想法外人又不可能得知,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漏洞,自然为法律原则所不容。 对余斌“我没有个人占有受贿款,我对它的支配都是公务性的”说法,上海法学会副会长汤啸天表示,他误解了所有权的概念。他说,对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你收益了多少,而是你是否拥有处理权,在该案件中,他自由地控制了贿赂款,并加以处理,就充分说明他对贿赂款拥有了占有权。 在获知竟然有66.63%的投票者认为余斌无罪时,上海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仇立平说:“一方面,这说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很薄弱,不能区分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两个概念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民众把认同好官的底线放得太低了,为什么会这样,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本报实习生 徐佳 本报记者 谭新政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