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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请注意余斌“工资照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31 南方都市报

  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因受贿济贫被判缓刑,引起广泛关注。余斌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感觉还是很平稳,也想得比较开”,并称“到现在组织上还没开除我的公职和党籍”,“工资还在给我发,这样也是很不错了”(8月3日《重庆晨报》)。

  不论对余斌的行为存在多大争议,但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这就是法院对余斌的“判三缓五”的终审判决业已生效,他将面临长达5年的缓刑考察期。这样一来,工资照发的事
儿照理就不该发生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文件有如下规定:“对触犯刑法被依法逮捕,在未判决前即羁押期间的国家公务员暂时停发工资,停止职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按照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余斌是2004年7月30日以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这就是说,余斌所说的“工资还在给我发”的情形,早该在那个时候就终结了。在今年7月7日缓刑生效后,按规定对余斌也只能发放部分工资。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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