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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遏制家庭暴力法律大有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5:08 法制日报

  作者:刘武俊

  据《法制日报》8月2日报道,《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即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这是辽宁省首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法规的实施,标志着辽宁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家庭暴力立法滞后、取证难、处理不力等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解决。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其实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家庭暴力表面上往往是造成对受害人生理的伤害,实际上更是对双方精神乃至维系婚姻家庭的精神纽带的戕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不会以杀人或自杀等极端的方式收场,而是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目前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大多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灭火式”处理,类似于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遏制家庭暴力的确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对家庭暴力进行综合治理。

  当今世界已经把消除家庭暴力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家庭暴力的法制建设方面迈出更大步伐,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对于我国社会来说,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消极无奈的传统看法。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正义的惩罚和谴责。

  其次要完善立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国外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规定比较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第三,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严重家庭暴力事件适度的干预及介入。

  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执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尤其是基层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人担心,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将使警力发生困难因而顾此失彼。事实上,国外的成功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有效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其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暴者并对其提起公诉,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了一半;如果不对施暴者提起公诉,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

  第四,充分发挥社会有关民间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的特殊作用。加强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之下的妇女,其人格和自信心往往受到极大的伤害,表现出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的特点。如果不能得到社会的援助,则很难摆脱施暴者对其精神和行为的控制,而设立家庭暴力避难所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能够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并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安慰及支持。除此之外,社区法律援助也是不可缺少的。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大多经济较为困难,使她们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需要社会各法律援助机构向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并根据受害妇女的经济困难程度,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免费诉讼代理。总之,民间组织在预防及遏止家庭暴力现象方面完全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发挥国家力量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

  简而言之,对付家庭暴力问题,法律不宜缺席。《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实施,将对于依法规制家庭暴力具有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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