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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4:50 央视《法治在线》

  央视《法治在线》播出节目“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三)”,以下是节目内容:

  《处罚法》中的“多和少”

  演播室:前面的两期节目当中,我们介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新增加的一些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定。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罚款数额、处罚种类
、办案的时限等5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了“两多三少”的特点。具体这“两多三少”是怎样的,我们来看一看。

  一“多” 罚款数额增多

  在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罚款数额规定在5元到200元之间,最高就是200元。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把罚款数最低额提高到了200元,最高数额提高到了1000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余凌云:因为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在1986年制定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人均收入不是很高,那么罚款的数额相应的比较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如果罚得太轻了,还维持原来罚款数额的尺度,那么可能很多当事人就会视违法行为为儿戏。

  多数治安管理案件的罚款数额提高了,但是,对于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和边境这些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提高罚款数额,仍然维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三千元和五千元的罚款数额。

  这是因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还规定可以给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等,更为严厉的强制处罚措施。

  二“多” 处罚的种类增多 

  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又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一项处罚措施。这主要是针对旅馆、典当、废旧物资收购、易燃易爆物品销售等,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并发放许可证的特殊行业和单位,实行的一种处罚措施。

  余凌云:因为以前大家在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感觉到,光处理个人,不处理单位,有的时候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制止和预防没有好处,达不到很好的效果。这次有这么一个处罚手段,使得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手段更加多样了。

  一“少” 传唤询问时间减少

  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了。

  现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查证询问的时间明显减少。

  《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这样就缩短了查证询问的时间,这是保护了被查证人、被询问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一种有效的规定。还是一种监督、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一种表现,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起到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二“少”,最长拘留时间缩短

  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中,拘留的时间是15天以下,但是,如果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治安管理规定,合并执行,就可能被拘留30天以上。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最长拘留时间进行了缩短和限制,

  法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十六条)

  余凌云:为什么说合并拘留不超过20天,主要是考虑治安违法行为它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危害程度比较低的,而且处罚力度不高的一种现实和情况。对于拘留的合并执行不能时间过长,时间过长的话,就力度过高。

  三“少” 办案时间缩短

  余凌云:以前的治安案件是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造成了有些案件一拖拖了很长时间。

  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缩短和限定了办案的时限。

  《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余凌云:这个期限有两个方面的好处,第一它能够有利于有提高警察的办案效率;另外一方面它使得当事人相对有一个很好的预期,他知道针对我的案件,或者我所关注的案件,到什么时候我会有一个说法。这个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刑侦机关不作为。

  演播室:以上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在治安处罚和办案过程上“两多三少”的一些新变化。无论是罚款数额增多了,还是办案时间减少了,都会使得我们群众利益的维护力度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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