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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不能拿政府义务要挟贫困者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0日15:26 燕赵都市报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从下月起,将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规程规定,经常买烟和营养品等十三种情况不能进低保。(《现代快报》9月9日)

  这样的规程,很容易让人想起以前一些惹人争议的规定。前不久郑州一所高校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拥有手机(毕业班除外)等较高档消费品的学生,不能享有助学金,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几年前,一些城市也曾有养宠物不得享受低保的规定。

  笔者认为,要彻底理清这些争议,应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入手。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为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物质帮助是政府的义务。至于如何使用包括低保补助在内的合法收入,则是低保户自己的权利。严格说来,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政府不能拿自己的义务要挟贫困者的权利。政府发放低保的依据,应定位在贫困家庭的实际收入和目前的生活状况。如果一个人确实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的要求,自然就应该纳入低保的范围,与他的消费选择无关。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低保户(假定确实贫困)是否有权利把宝贵的社会福利用在抽烟这些非生活必需品上,在财政并不富裕的背景下,这样做是不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在笔者看来,一方面,政府的义务在于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质帮助,而不是提供生活上的指导。一个人要过什么样的生活,只能由他自己决定。另一方面,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是不能以社会效率的名义剥夺的。一个穷人可能宁愿省吃俭用,也要从牙缝里挤点钱出来买烟抽,即使这种选择在政府看来缺乏理性,也不能以此为由剥夺他买烟的权利。政府滥用权力是比公民滥用权利更危险的事情。

  其实,类似的规定之所以引起非议,关键在于人们对“骗保”等有损社会公平的行为的担心。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认真核实低保家庭的真实收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讲,这样做不会比限制低保户的消费更困难。比如说,什么样的频率算是“经常”买烟呢?什么食品算是纯“营养品”呢?即使有了毫无争议的标准,也不可能安个摄像头放在低保户家里进行监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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