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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解密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3:22 新京报

  外交部解密试点

  “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大量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郭杰在其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称。

  自1986年就从事保密法制工作的郭杰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在于现行法律对解
密主体不明确,权利界定不清晰。

  据《保密法》规定,如果原文件没有特殊说明,一般情况下,“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一过,文件当自动解密。

  2004年1月16日,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这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外交部档案馆馆长廉正保介绍,首批开放的外交档案形成于1949至1955年,数量上万份。第二批涉及1956年至1960年的8000卷也将于年内开放。到时总开放率达30%.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对1975年以前的档案实行95%对外开放,俄罗斯的开放率大约在80%至90%,而日本已经分13批对1976年以前的档案采取了开放措施。

  据介绍,外交部早在1998年便派员了解国外档案开放情况;1999年外交部成立“开放档案鉴定小组”,对相关档案实施解密后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外交部的这一举动表明了政府在解密工作上做的努力,但个别部门的开放还不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评价,116号文件从某种层面上传达出了积极的信号,也表明了一种精神上的苏醒。

  政务公开时间表

  2003年4月中旬,即SARS在国内肆虐之时,一条消息引起公众注意:已完成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普遍认为,针对公开范围的划定,已成《条例》难产的关键。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

  《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条例》确立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与以前相比有本质的改变。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宗建文曾参与了关键章节“公开范围”的起草。据其介绍,《条例》共7章42条,共约13万字,特意列出7项不公开的“例外”,其中包括被《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信息等七方面。

  不过,有法学人士认为如此设计“太粗略”,给政府提供的可供解释的余地太大。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保密法》衔接时存在冲突。

  “如果《保密法》不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没法施行,就会处处碰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说。

  今年4月14日,国家保密局在汕头召开修订《保密法》座谈会。全国各省级国家保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长、法规处处长全部到会。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需提及的是,在《条例》起草专家组名单中,周汉华、宗建文等专家,均为现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的前同事。“夏勇的履新,无疑有利于缩小《保密法》修订与《条例》制定两者间的沟通成本。”一位熟知《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说。

  与政府保密工作改革并行,党内事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也在进行之中。

  9月19日,记者从中纪委法规室获悉,中纪委正着手制定《信息公开指导纲要》。

  曾于去年参加过此工作讨论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不论是人大修改《保密法》,还是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后都应在《信息公开指导纲要》框架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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