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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转让资金 违规建干部学院和后勤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22:37 中国新闻网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4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旅游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旅游局较好地完成了预算编制和财政拨款的请领、下拨工作,较好地执行了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核算工作比以前年度有较大改进。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管理和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境外办事机构将622.92万元财政资金转入机关服务中心。

  2004年,国家旅游局向财政部申请驻港办事机构购房专项资金1115万元,尔后,将其中622.92万元经驻港办事机构转回机关服务中心。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的规定。

  (二)违规建设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

  2003至2004年,为回避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旅游局先后批准所属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投资2900万元建设涿州分院、机关服务中心投资2700万元建设涿州后勤基地,这两个项目实际是占地168亩、投资规模为5600万元的同一项目,至2004年底,已完成投资1265.29万元,其中支付土地出让金101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三)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以外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的规定。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及违规收费1111.59万元。

  2001年,国家旅游局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景区A级铜牌制作费等收费项目,截止2004年底共取得收入574.13万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截止2004年底,国家旅游局应缴未缴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264.81万元、饭店星级标牌工本费收入272.65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中“(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2598万元。

  2004年7月,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事业费400万元改变用途,拨付机关服务中心用于涿州基地建设。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2001年8月,将旅游发展基金150万元拨付信息中心,用于内部办公网开发;2000年,将历年结余的基本建设资金2048万元拨付信息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五)信息中心部分干部违规兼职。

  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信息中心5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下属公司兼职,共领取各种兼职补贴18.07万元,报销各种费用19.71万元,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件工作的决定》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中“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2002年和2003年,信息中心通过下属公司为上述5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购买商业保险,共支付保险费用49.77万元。2004年,财政部要求对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清理登记时,信息中心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清理。这一做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转移至机关服务中心和滞留在驻港办事机构的购房专项资金,要求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对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的建设问题,要求如实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对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和应缴未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求全部上交国库;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问题,要求收回局本级;对所属信息中心部分干部违规兼职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以及报销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旅游局要加强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转入机关服务中心和滞留在驻港机构的购房款,已经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对旅游干部管理学院涿州分院和涿州后勤基地建设项目,拟重新组织论证,再做进一步处理;应上缴国库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已全额上缴国库,其余应上缴的款项因相应成本支出问题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处理办法;对拨付信息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和旅游发展基金,除已用于机关办公网络建设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已经收回本级;对改变用途的旅游事业费,将尽快收回,纳入预算管理;信息中心部分干部通过下属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部退保,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已停发,部分报销的费用经过清理已退回,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附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2004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决定情况的报告

  根据《审计署关于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审旅游决〔2005〕112号)的意见,我局对贵署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整改落实,现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 预算管理、执行问题

  (一)转入服务中心的驻港办事机构购房款6,229,272元人民币,除其中330万元用于归还从服务中心下属企业的借款外,其余部分和留存在驻港办事机构的462万港元已全部收回,纳入局本级预算管理。

  (二) 将拨入服务中心的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的事业费400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三) 将拨付信息中心结存的办公网开发经费126.4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四) 将拨付信息中心的基建经费2,048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二、 基建项目问题

  我局将对尚未开工的中国旅游管理干部涿州分院项目和涿州后勤基地项目重新组织论证。

  三、 行政性收费问题

  按审计决定应上缴财政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265万元已全额上缴国库;其余部分因涉及相关成本支出问题,正与财政部研究解决办法。

  四、 信息中心问题

  我局信息中心通过下属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已按审计要求进行纠正,全部清退。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已经停发,报销的费用经过清理,已退回通讯费、礼品费等共计20,777.37元。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我局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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