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撤股考验《公务员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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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13:55 南风窗 | |||||||||
9月21日是产煤大区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公职人员从煤矿中撤股的最后期限。根据《中青报》记者的报道,遗憾的是,到即将下班时,未见一例主动撤资的行动。 其实,官员享受的政策是普通公民难以比拟的,比如限期交代问题就从轻发落;比如这次的限期撤股等。限期撤股实际上隐含了对过去所赚取利益的默认,以前违规赚的就不追究了,条件够优厚的了。可惜当地官员似乎不领情。一种解释是官员有侥幸心理,不愿意投
某些官员的抗拒态度,直接导致了国务院的震怒。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过了25日再不主动申报,一经查实就地免职。目前,广东省方面已经承诺在最晚10月20日向中央汇报后,将向全社会公布本省公职人员撤除在煤矿投资的总体情况。日前已经有管煤勾结大案被查处的消息传出,相信将逐渐有类似案件被曝光。 整治公职人员入股问题,还关系到明年开始生效的《公务员法》的尊严。此法第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中央不下决心把官员兼职或参股牟利问题解决清楚,《公务员法》的威严将荡然无存,也谈不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曾庆红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到的,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相关官员即使在此次查处行动中侥幸过关,未来也将面临着《公务员法》的制裁。公法溯及既往,效力也比文件、规定等高得多。 (有 悔) 相关专题:南风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