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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处理糊涂法官必须程序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10:52 新京报

  最近,海南省司法系统出了两个低级的“故障”:一个基层法院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张冠李戴地将原告错写成了被告,其错误在整个判决书中多达10处;另一个县法院法官更离谱,竟然将他所承办并担任审判长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的漏页、重页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海南省高院在查明事实后,分别对上述两个“糊涂蛋”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在我看来,这些守护社会正义之门的法官,岂是一个“糊涂”了得,他们根本就无
法胜任这个职业。不过,现在的问题是,对这些职业素质低劣的法官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程序?细查之下,我们不能不说,海南省高院的处分决定是有问题的。

  众所周知,不管是依据宪法还是法院组织法,法官都是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级”不是行政的“级”,而是审级。因此,上下级法院只是业务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不存在任何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则是长期以来司法泛行政化的老毛病的又一次反映。不仅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完全行政化,而且法院系统也是以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我们看到,法院现在似乎已经习惯了行政部门的做法,动辄就发文要求全省或全市法院开展各种名目繁多的活动,居高临下地对下级法院发号施令。

  其实,鉴于司法权的特殊性质,不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程序,即使是同级法院、同级人大,对法官的惩戒也不宜用行政化的手段。给问题法官一个处分后,仍让其从事审判工作,这不是让“盗贼继续看守金库”吗?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将法律定义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现代社会,人们更是将法官喻为正义的守护神。

  那么,我们怎么能够容忍一个道德上有黑疤,或者职业素质低下的人来演绎“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并且充当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在许多国家,一旦法官出现道德操守问题,将被逐出法院,终身不得担任法官。其所用的对法官的非刑事惩戒,大都是由设在立法机关或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进行,问题严重的,将会被立法机关弹劾或罢免。

  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两级诸如“司法伦理调查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公开接受全社会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以准司法的程序,负责对法官轻微的违纪行为的惩处,直至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罢免,同时,终身剥夺其从事法官职业的权利。

  □郭国松(广东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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