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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委员会对第0131号提案的办理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7:05 北京市政协网

北京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131号提案的办理报告

就委员提出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建议通过物权法立法明确居民专有部分的使用权利和公共权利及利益的界限,坚持既维护居民专有部分的合法权益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既统一城市管理秩序又兼顾居民生活
实际的原则。在物权法未出台前,除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危害及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外,建议依托社区居委会这一居民自治组织作为沟通和协商的平台,引导居民协商谈判,合理补偿,如改变用途的一方从收益中支付适当扰民补偿费等。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土地收益征缴办法,通过经济杠杆调整改变用途居民的收益预期。

第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危害及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首先,依照

城市规划法,严格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对已建成项目也要加强后期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拆改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其次,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经营业务坚决不予以批准,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规定,住宅楼一层不允许经营餐厅(冷餐除外),对目前仍存在的,依法予以取缔;再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管理的同时,将业主改变住宅用途使用的有关问题列入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引导业主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最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打击预防犯罪,营造良好居住生活环境。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从依法治国、构建

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依法办事,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同时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害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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