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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警匪勾结案庭审第3天4名被告否认部分指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5:4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本报讯 今日上午11:00讯特派记者周海波摄影向宁“警贼勾结”一案震惊公安部和铁道部高层。今(11)日是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的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名对被告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

  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共同或分别与智勇、林维、朱宁、王春、张勇、陶刚(均另案)等人共谋,在成都火车北站候车厅值勤期间,明知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系盗窃犯罪嫌疑人员,多次将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放入火车北站候车厅盗窃旅客财物不查处,并以“班费”或“烤火费”名义收取盗窃犯罪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96300元。所得赃款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被告人程辉分得人民币19300元,被告人冯桃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接正锦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保观分得人民币45000元。

  2000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接正锦明知所辖的王春、张保观、朱斌警组放盗窃犯罪人员进入火车北站候车厅盗窃旅客财物不查处,并收取盗窃犯罪人员的现金,对此放纵不管,还分别向王春、张保观、朱斌三个警组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程辉、冯桃、接正锦的供述等。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出庭

  全部头戴面罩否认部分指控

  昨晚8时,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法官向记者简单介绍当天庭审情况。10日上午9时,4名被告从看守所内带出来的时候全部头戴面罩,进入法庭后才露出“庐山真面目”。审判期间,4名被告情绪稳定,对指控的有些犯罪事实当庭否认。审理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审。

  被告亲属

  庭审结束后可接受采访

  当晚,记者在贵阳盐务街一鱼庄见到被告接正锦的妻子。她姓徐,留着短发,肩挂手提包。晚餐桌上,大家谈笑风生,畅谈贵阳风景风貌。但徐某很少说话,不时给坐在身旁的姐姐夹菜,舀汤。“你现在心情紧张不?对丈夫担不担心?”记者问。她瞟了记者一眼,似乎有点惊讶,但嫣然一笑。还未等她说话,她身旁的一女士肯定地说,“有什么好担心的,我们相信事实,法律是公正的。”她说,明天庭审结束后可以接受采访。

  记者找到被告代理律师刘力,他是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他称不便透露相关案情,自己的当事人是监视居住,与其他被告性质不一样,“我今天下午才见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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