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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官员不应到民校入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0:55 南方周末

  官员入股,是指一些负有监管整改职责的政府官员或正担任公职的公务员以入股形式参与他所管辖或同类的经济实体 的经营活动,从中分取红利的行为。譬如,报上就曾披露:2004年年初成立的某省北晨私立中学,一百来名股东中,县教 育局领导、局机关干部和各中学校长竟占了75%,被当地称为官办私立学校。当社会对这一办学模式感到疑虑时,教育局有 关领导却出面表示这纯属个人私事,是在促进当地的民办教育,“入股的钱都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一分钱”,该省教育厅 有关人士也对此表示“并没违法”。

  这种官员入股的办学方式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合法还是非法,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

  就学校与入股官员而言,不用说,他们准以为是好事儿了:一方面,学校因为这些教育行政官员的入股而背有靠山, 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比如,就上面提到的那家私立中学而言——为了办好北晨中学,教育局为其大开绿灯;当年7月7日,更 是召开会议要求各中学全力以赴支持,鼓励公办学校的教师到该校任教。县教育局领导还曾说过这样的话:“筹办这所学校的 时候,投资人为增强其投资的可靠性,要求教育机关的干部和一些校长入股……”他这里的所谓“可靠性”若换成大白话,那 就是“找棵大树好乘凉”:私立学校有了教育局官员和公立学校校长的入股,后台大硬声望大增,还愁没有学生滚滚而来?金 钱滚滚而来?而就入股官员而言,不用说,也好处多多:无须操心,坐地分红!至于合法与否,当事人也同样振振有辞:“入 股的钱都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一分钱。”换言之,官员入股,就入股单位和官员自身而言,当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好事 妙事。

  然而,站在社会的、公众的立场来看,这恐怕就不那么好那么妙也不那么合法了,理由很简单:就教育局官员而言, 你的职责之一本来是对属下的学校进行有效监管指导,现在,你通过入股形式成了学校股东之一,胳膊肘自然往里拐,还如何 能指望你对你参股的学校进行有效监管?这种官员入股的形式,很明显地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法官”的自然正义原则。 就公立学校校长而言,作为公立学校校长,你所享有的职务地位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资源,完全是国家无偿提供的,而国家之 所以提供这样的职位和资源,是为了让你用它们来办好公立学校,搞好教育。现在你一鸡两吃,将这些无形资本作为股本(私 立学校看中的显然不是这些校长投下的有形资本——那几个股金)投资到私立学校去大捞其钱!

  至于由此而造成的恶劣后果,也是一目了然的:首先,欺行霸市,一枝独秀。这些学校因为有教育官员和公立学校校 长撑腰,自然是朝中有人好办事,与那些没有这种背景的真正民办学校发生诸如招生考评之类利益冲突时,不用说,准胜算在 握!其次,有了这些“大人物”参股的学校犯事,不可能得到彻底查处。第三,官员校长参股后荒废政务。这也很简单:一心 不可二用,当这些官员校长将自己心思都用在自己参股学校怎样赚钱,自己又如何分红的时候,你还能指望他全心全意地致力 于自己公务么?

  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早已明确规定:政府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私立学校虽然有其公益性质,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却有“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 合理回报”规定,这说明民办学校是有其商业性、营利性的。因而,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局干部或公立学校校长,参股其中 ,就是与《国家公务员条例》相抵触的违法从商行为。更何况这一营利活动又直接处在自己的公务管辖范围之内,既当老板又 是行政主管者,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

  广东省教育厅不久前公布了《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高校党政 一把手不能到企业兼职,不能拿工资分红,其他领导干部收到兼职单位报酬须全额上交院校财务部门。”我们希望也能看到这 样一份关于禁止教育局官员和公立学校校长去私立学校参股入伙的通知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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