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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比照《公约》要求完善反腐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51 南方都市报

  一直以来,反腐肃贪都是我们着力关注的议题。500多名外逃贪官如何引渡,700多亿外流资产如何追回(数据来自公安部资料),是执法部门工作的核心,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近些年,所有解决方案的提出,都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开。原因之一,就在于反腐任务的完成,不能只靠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而是要各国在一个目标、一个平台上合作达成。合作的平台是什么?就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简称《公约》)。本月22日,国务
院将《公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意味着,我国即将迈上国际合作反腐的法律平台。

  我们知道,《公约》通过的时间是2003年10月31日,同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那么,为什么要在近两年之后,《公约》才被提交审议批准呢?这是因为,在国际法里,“签署”只代表一个国家对公约内容的认证,是“初步同意”态度的表达。而“批准”则显得更为正式,意味着一国承担公约义务,接受公约约束,自然马虎不得。

  国际公约不同于国内立法,它是各国间利益妥协的结果,有据理力争,自然也有顺势让步,指望所有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一致,当然不可能。所以,签署之后,我们必须有足够的时间,检视《公约》对缔约国的要求,哪些是强制性的义务?哪些是必要性的措施?现行法律制度与《公约》相比,存在哪些冲突和差异,又有哪些缺位和不足?在这些问题上缺乏调研与认识,即使匆匆批准《公约》,也只能令其成为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法律摆设”。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就《公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如制定反洗钱法、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等。”可见,批准《公约》的同时,我国也将加速反腐立法的进程,使《公约》与我国立法相衔接,更具可操作性。那么,哪些法律该被列入修订范围呢?

  审视《公约》与其他国际刑事公约的不同,在于其三大特点,即“预防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讨论《公约》对我国法律的要求,自然也应从这三个角度入手。

  先说预防。在制度性腐败情况下,腐败个人并非一个孤立的“烂苹果”,清除单个人,并不能挽救一筐苹果,而《公约》提供的,就是整筐苹果预防腐烂以及保鲜的措施。比如,它要求我们制订有效、协调的反腐败政策,使这些政策体现法治、廉正、透明度、问责制、妥善管理公共事务与财产等诸项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官员财产依法申报、公共采购透明化以及可疑资金的强化监测。适应《公约》要求,把政策、口号细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再看定罪。比照《公约》,我国《刑法》在犯罪设置上尚有差距。如《公约》规定,“贿赂”是公职人员索取或收受的“不正当好处”,而我国《刑法》则将贿赂对象规定为“财物”,从打击贿赂的效果上看,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显然比“财物”要有力。另外,我国洗钱罪目前涵盖的“上游犯罪”并不包括腐败犯罪,无论《刑法》,还是即将出台的《反洗钱法》都必须予以修正。

  资金追回制度,是《公约》的最大创新。然而,这恰恰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小到资产扣押、冻结期间的具体操作,大至追回资产的措施、没收判决的承认,以及对失踪、逃跑、死亡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处理,乃至饱受争议的“资产收益分享”制度,目前都还处在无法可依的阶段,需要及时出台措施,作为国际合作的依据。

  可以说,从签署《公约》到提请批准,我国都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历时两年的调研便是明证。如今,《公约》即将交付批准,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以更加审慎、务实、负责任的态度去履行它、实践它,使之真正成为我们预防腐败的指南,打击犯罪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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