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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面对4条求救的生命两种表现发人深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8:21 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杨松桥

  10月13日9时40分许,吉林省延吉到汪清的松老线公路上发生车祸。一辆捷达车上的司机已经死亡,群众正在合力救出坐在副驾驶位置和后面车座上的4个浑身是血的男子,发现后面停着一辆警车,一名穿着警服的男子正在车外张望。大伙马上把4名伤者搀到警车前,没想到,那个警察竟连连摆手,“不行,不行,我不能拉你们,我有急事,你们坐别人的车
吧。”约20分钟后,那辆警车调头开走了。随后路过的一个个体司机和一个韩国老板分别让出了自己车,4个重伤员被送到了延边医院。医生说,其中一人尤其严重,如果再晚送来一会儿,很可能会因失血过多死亡。(据10月14日《新文化报》)

  面对1死4伤的重大车祸,面对4条求救的生命,面对生与死的交锋,一名警察、一个韩国老板、一个个体司机的不同表现,交出了让人无法不反思的答卷!

  人民警察在公民遭遇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的义务。是公安机关拍着胸脯的承诺,更是法律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要求其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而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见义不为”,看到的是给“警察”两个字脸上抹上的“灰”,看到的更是对群众的信任和渴望冷漠的拒绝!与当场的老板、个体司机、一帮相助的群众相比,笔者不禁怀疑:调头而走的警察,做为人民利益的“守夜人”的责任之心哪儿去了,拍着胸脯做出承诺时的豪情哪儿去了?——即使做为个人,他的社会公德哪儿去了?人民的生命,连警察都不管了,还指望谁来保护?

  不久前,公安部通报,今年1至6月,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共计3382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更让我们难忘的是,在

石家庄发生了一起袭警案中,警察曾向群众大声呼喊求救,但无一人报警。对此,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呼吁,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要大力支持民警严格公正执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助警意识。甚至,在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议在刑法里增设在发达国家沿用的“袭警”罪,来维护警察的权益!不能说他们的呼吁和建议没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助警意识怎么就“低”了呢?白色恐怖年代,人民群众昌着全家被杀绝的危险,掩护地下党员,有的被酷刑威逼,断然慷慨就义,也不吐露地下党员的地址,今天怎么啦?

  人民群众是面镜子!依我来看,警察身处险境时孤立无援,得不到老百姓的响应和协助,是“袭警”呈上升势头的重要原因。因此,防止滋生警民对立情绪,警察亲民形象的改善才是公民助警意识的提升的“有效之途”!

  冷漠和热忱,不为和勇为背后,值得我们思考的还有,对调头而走的警察该不该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也就是说,在看到车祸时,他是有救助义务的。肯定了救助义务的存在,也就肯定了其“玩忽职守罪”的存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由于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依此规定,笔者建议,“4条求救未果的生命”应该提起诉讼——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唤醒那些冷漠和忽视毒害自己责任的心,并促使他们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为群众依法办案、认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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