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执法增多对于国家执法是警示性信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09:24 南方都市报 | |||||||||
法的精神之唐昊专栏 据《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广州体育学院的一些身强力壮乃至散打专业的大学生自发组织起来,在校园周边连续一个月伏击“两抢”分子,并抓获犯罪分子多人。 面对市民这种“有组织的反犯罪”,有关部门有些担心其“有组织无纪律”,反而对
在人们的观念中,代表国家的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但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常识就是——国家并不能、也不应该垄断正义。在很多情况下,如警力不足、官僚腐败、法律本身存在漏洞时,法律本身就不可能完全承担起维护正义的职能。而作为社会中的各种人群,对于法律和正义却有着一贯的、巨大的需求。当这种需求无法通过国家公共执法机构得到充分满足时,就可能转向其他方面。 迄今为止,在国家公共执法机构之外实现正义的途径有慈善救济、道德审判、私人执法,乃至黑社会规则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途径绝不是历史上的昙花一现,而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实现正义可以且通常需通过多元途径。人类最古老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就明文规定自由民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侵害行为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以践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正义法则。美国的私人执法中一个很有特色的部分就是律师执法,指律师或者从商业目的出发,主动去监督、调查大公司违反法律的情况;或者从维护正义的角度出发,替受害者监督和起诉政府的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通过私人行为伸张了社会正义。即使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车祸“私了”、替人讨债、正当防卫、群众扭送犯罪分子等行为,也有私人执法的影子在里面。 但私人执法本身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如行为的规范性(不是每一个私人执法者都像律师那样对法律精通)、结果的不确定性、取证的困难,以及被黑社会所控制等等。更为严厉的指控是,过多的公民私人执法会伤害国家权威。但在我看来,最后的指控其实是最值得商榷的——其实真正伤害国家权威的不是私人执法本身,而是公共执法不到位。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一些拉美国家,由于国家政权的腐化和弱化,许多案件审理、政策制定都无法体现起码的公正。在社会正义难以通过国家公共机构实现的情况下,人们转而诉诸自我复仇和黑社会式的公正。可以说,由于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公正的处罚,导致那些守法公民最后也走上犯罪道路,整个社会的犯罪率激增。 私人执法的突然增多对于国家执法来说通常是一个警示性的信号。美国好莱坞大片对于私人执法总是津津乐道,不过,如果一个国家真的在现实生活中充斥着蜘蛛人、蝙蝠侠、超人、X战警的话,那恰恰是一个人们开始对国家公共执法丧失信心的年代。 回到我们刚才讲的问题,处理大学生的私人执法,绝不应简单粗暴地禁止这种行为。毕竟,这种“有组织的反犯罪”在客观上是对社会正义的一种体认。治标的处理方式是:对这种有血性的正当行为必须加以肯定,但同时要加强规范性,不能使私人执法者变成私人违法者。根本性的处理方式则是:加大公共执法的力度和效率,只要警方执法到位,填补了法律和治安中的空白,大学生们根本就无须牵挂社会治安问题,而是安心地回学校上课,相信这也是他们的真正愿望。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教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