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法官是否有权拒绝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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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09:52 新京报 | |||||||||
太平家园案牵动着万千人的心(见11月23日《新京报》),因为在房产商品化,购房热潮上升、业主日益增多的今天,人们不能不忧虑业主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四起的背景下,人们希望借此案形成恰当的模式,然而昌平法院的裁判不禁令人失望。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法院的理由。昌平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享有的四项法定职权中,并未规定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且本案
所以太平家园业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既没有法定职权,又无业主大会授权,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种逻辑显然值得商榷:其一,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执行机构,其起诉根本无须业主大会授权。执行机构不是受托代理机构,它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维护业主利益的日常代表机构,为了维护业主利益提起诉讼不需要业主的授权,或者说业主对他们的选举本身就是授权。 其二,业委会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物业管理条例》是管理法,而不是对公民的“授权法”。公民的权利来自于作为人的尊严,业委会的权利来自于社会需要,一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来自于其利益受到损害。法律至多只是确认人们的权利,而不是赋予权利。是保护公民权利使得法律有了“生命”,是法律保护公民权利而使其有了“灵魂”,谈论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可以说是本末倒置。 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简称禁止法官拒绝裁判),这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原则。但不知什么原因,耳边却充满了这样的信息,当公民权益受到侵犯,因为种种原因,法院不受理。从事理上讲,法院经费最终来源于纳税人,公民作为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就是购买了服务,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国家设立法院,垄断了司法救济的途径,公民发生纠纷,法院不受理,那让公民找谁呢?也许,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对当下的中国、对太平家园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价值: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张树义(北京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