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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政府权力就是关注自身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0:5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实质议点是如何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新华社12月26日电)

  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已有两大成果,1996年10月1日和2004年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分别生效。寻求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是续写新篇。

  以法之名,给定政府处罚、许可、强制等行政权力的运行轨迹,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要求。《宪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清楚表明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的。

  法律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公约,作为人民共同设立的政府是这一公约的缔约者。因此,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所需的行政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赋予,不能随心所欲、漫无边界,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难保全。

  所以,法定行政权力,不是政府自我革命,是人民行使主权。惟如此,才可能避免越位、缺位、错位的行政行为,才可能严格约束、有效监督行政力量,才可能有为民用权、系情、谋利的行政结果,才可能使诚信、责任、服务、效率、科学、民主等理念在政府建设中生根。

  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对有涉于此的法律这种社会公约,所有缔约的公民就都有关注的必要———你在具体场合的所作所为,是不是政府可行处罚或应怎样处罚,要不要政府予以许可或当如何许可,需不需政府实施强制或该如何强制,与你利害相系。没谁能置身行政权力运转之外,关注它就是关注自己的权利,人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促进规范之法向好。

  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法可依后,行政强制也将进入同一轨道,这是建设法治政府在调整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上迈出的新步伐。在立法之际,缔约各方充分表达、积极建言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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