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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建立统一反腐机构实现廉政目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06 南方都市报

  社论

  中纪委有关人士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将“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列为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新动向之一。该报道亦指出,目前反腐败法规制度中存在政策、文件比较多,国家立法偏少的现象。一方面法律规范真空太多,让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对反腐败专门机关的授权不够和职责规定不够,对公民反腐防腐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
,加大了当前反腐败的难度。

  以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官员财产申报”为例,近年来相关政策三令五申,文件更是有了一箩筐,国家立法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而林林总总的政策与文件中,缺乏国家立法的刚性与可操作性,其效果也远不如期望。比如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该文件只是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的个人收入、申报时间、接受申报的部门,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者要给予处分,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至于何种情况应当给予何种处分,依照什么程序、采取什么方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会产生什么后果等等,却一概没有涉及。

  “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作为反腐败斗争的新动向当然颇具关注点,不仅可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定性准确与处理结果的公正,也能使反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获得民众的理智认同。然而,“法制化”并非简单地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政策反腐”的效果不佳有其内在原委,如果在“法制化”过程中不加以深入剖析并科学地校正,再行“法制”也将于事无补。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反腐政策的法制化也必须考虑到法的实施。一些反腐政策作用甚微,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些政策规定不具体,不严密,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以来,在立法和建制过程中,强调“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朦胧美学观一度占据了主流。然而在反腐斗争中,这种传统的朦胧美学观却成为防腐工作的首要障碍。正是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政策造就了“有法必依,有制必循”的人为阻力。一张稀疏的法网非但不能实现反腐的预期目标,反而会令反腐政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苛条必须密制才能让腐败者“不能腐”,粗放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必须以填补漏洞为首要任务。而反腐政策的法制化试图以法律调整社会,还应当对法的运行可能会遇到的阻碍有着充分的考虑,并在立法上有所应对,不要法一经施行就面临着必须调整的尴尬。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证精心“密制”的“苛条”的有效执行,必须对责任人有着清楚的权利义务界定。如果执行人游离于法律的责任追究之外,再精心密制的法也只会成为一个可能被随意打扮的小女孩。需指出的是,我国在反腐斗争中,纪检监察部门是为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而组建的系统内监督机构,而检察机关则是由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两大机关虽各有其权限,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职能又有所重叠。从反腐法制化的角度出发,整合官方反腐资源,建立统一的反腐机构,并保证其依法独立行使反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已日渐显得重要。期待提上日程的反腐败专门法律能正视并科学地统一反腐机构,并合理界定其权限。

  有报道指出,中纪委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的设想,正在研究之中。据称这是“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以及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事实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早在十余年前就已设立,现在“法制化”纪委的预防腐败机构当然也要依托现有的法律设计。反腐政策的法制化必须以现行宪法和法律为其立身之本,体制突破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政策可以任意“上升”为法,那么法治的根基亦将不复存在。这种“法制工具化”是政策“法制化”所必须避免的一种危险倾向,这也是我们在经历了由“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转变之中所获得的最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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