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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辩称为送礼而购物的顾客不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5:43 民主与法制时报

  盛大林

  一位男顾客在商场里购买了两条冒牌女裤,他以商场欺诈消费者为由,索要双倍赔偿。但商家辩称,男顾客买女裤的 目的是送人,所以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顾客 的诉讼请求。(据《东方今报》12月27日报道)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那位男顾客,但全国各地的法院并不都是这个态度,据说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前些年,这样 的官司时有发生,但法院的判决却常常截然相反——

  “王海”打假,商家和一些公众认为其目的不是消费而是“索赔”,因此,他们不是消费者。

  有人以所购

商品房面积大幅缩水或质量不合格构成欺诈为由状告开发商要求“双倍赔偿”,开发商以“房屋是特殊商 品,
房产交易
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为由拒绝赔偿,也就是说买房者不是《消法》中的消费者。

  现在又有商家“发明”了一个新说法:买女裤的男顾客不是消费者!

  《消法》对消费者所购商品的数额并没有规定上限,这当然意味着消费者不管购买多么昂贵的商品都受保护。买房子 如此,买价值连城的宝石也是如此。这本来没有什么好“争议”的。然而,竟有开发商抛出“购房者不是消费者”的论调;更 奇怪的是,竟有法院支持那种怪论!

  相对而言,“王海”以及上述男顾客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问题的提出,应该说多少有一点点“根据”,因为消法 在消费者的前面加了个“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定语。但究竟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全国人大 和最高法院也始终没作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在这种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司法者应该怎么办?我觉得,应该依“理”裁决。所 谓“理”,一是指公理,二是指法理。

  从“公理”的角度讲,商家卖假即为“奸”,这种欺骗行为的性质不因买者的身份或目的而改变。即使买者的目的不 高尚,也是商家有错在前,卖假者理应受到惩罚。在商家面前,消费者一般都是弱者,而扶弱是公理的应有之义。再者,购物 的目的本来就是无法“断定”的——商家和法官又不是购物者脑子里的蛔虫,你怎么知道人家购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 呢?如果因为“打假”而出名后,“王海”就不再是“消费者”,那岂不是说,“王海”以后不论买什么东西,也无论商家如 何欺诈,他都不能再要求商家“双倍赔偿”,因为,商家总是可以说他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呀——“王海”怎么证明自 己的目的呢?难道让人家把心掏出来吗?

  从“法理”的角度讲,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司法者应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我觉得,制定《消法》的目的是为 了保护消费者、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近年,假冒伪劣日益猖獗,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受侵害 ,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既然如此,天平就应该倾向消费者一边。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决,再一次作出了公正的回答。我希望以后不再有这种所谓的“争议”——消费者“真假”之 争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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