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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应当保持对私权的敬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09:4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杨涛

  公民张建云家在两个月内8起车祸6次破门而入,而事故起源就在于政府修的路出了问题,并且这个技术问题在技术 设计时并不是不可避免。但是,张建云多次上访,却根本不见效果。

  路是由地方政府修的,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而公民享有的生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公民的私权利,是受宪 法保障的。现在,公权的行使——政府所修的路已经危及公民张建云的生命、财产权利,并且这种状态仍然在继续,这是一种 典型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从理论上讲,公权力并非天然具有的,而是由公民所让渡、赋予的,公民个体为了避免陷入“人人反对人人”的丛林 法则中,才相互让渡部分权利组织成为政府。同时,在组织政府时,公民并非将所有的权利让渡给了政府,公民保留基本的权 利——诸如生命、财产、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仍然享有相当多的私权利。因此,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谨慎从事, 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公权力应当保持对私权利的敬畏。

  公民张建云的遭遇并非是其他公民对其权利的侵犯,他的不幸遭遇直接来自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是政府的不当的修路 行为所导致,这是公权力对于公民私权利的侵犯。政府公权力并非任何时候都高于公民私权利,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如此, 公权力在遇到私权利的边界时,必须停止下来。所以,当地政府不当的修路行为导致公民张建云家庭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 ,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或是重新修路或是加宽马路,并给予其合理的赔偿,而不是推诿、冷漠,政府的任何冠冕堂皇的理 由都不能推卸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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