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因公受贿”不为罪 击中司法软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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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4:36 三秦都市报 | |||||||||
□郭加奇 据《新京报》1月8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原省长、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受贿罪作出的无期徒刑判决已经生效。但是,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田凤山,接受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马德10万元人民币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受贿,原因是马德给田凤山送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谋利益,而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
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之所以未被认定为受贿,是因为刑法对受贿罪的界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既然田凤山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属于受贿。而行贿罪呢,刑法上这样界定:“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那么,马德给田凤山10万元钱款,既然是因公事而发生的行为,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属于行贿了。这,我们就搞不懂了,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难道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这10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又到了谁的腰包? 马德的这10万元钱款既然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那么我相信这10万元肯定不是马德的个人财产,但是,当马德把这10万元钱款送给田凤山的时候,10万元纳税人的钱立刻就成了田凤山的私有财产。而田凤山获取这10万元,不过是凭借了手中的权力,在本质上仍旧是以权力寻租的方式获取的个人财产。田凤山获取这10万元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只能说明,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是可以收买的!一种被收买的权力,而没有发生受贿行为,这在逻辑上无论如何都解释不通。 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受贿,向世人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马德送给田凤山10万元,虽然是为了解决绥化地区的事情,但这样的事情,跟马德的个人政绩是紧密相连的。而马德的个人政绩,与其个人利益,也是紧密相关的。这个玩笑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这种因公“行贿受贿”的行为,在现实境遇中,其实也是以个人利益为最终目标的行为。马德、田凤山的政治目的不过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 将纳税人的钱转让给官员,只要是以权力为交换,都不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而将纳税人的钱变为私有财产,只要是以权力为交换,都不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田凤山接受马德10万元钱款这一情节未被认定为受贿,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有些贪官虚伪的政治本质!“因公谋取利益”而非“为他人谋取利益”,无意间成了这些贪官的保护伞,着实击中了司法的软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