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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新建小区须设医院专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2:01 京华时报

  市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记者陶婵)开发投资方在新建或改建居住区时,要建设社区医院的业务用房,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使用,而且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最小不能小于120平方米。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文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分类设置和标准化建设作出明确规定。

  ■设置

  新建小区须预留

医院用地

  新建、改建居住区需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安排建设,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改建而成,部分可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转型或改造而成。原则上每个街道(地区)、乡镇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保障

  慢性病将纳入医疗报销

  市政府明确表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慢性病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此外,社区医院要提供不同层次的专科保健服务以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减免收费,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对此要给予相应补助与支持。

  ■规模

  社区医院最小120平方米

  据了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规模与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标准最小为120平方米(见下表)。

  服务人口业务用房面积

  4.5万至6万 3500m2

  2.5万至4.5万 2500m2

  1.5万至2.5万 不小于1500m2

  1万至1.5万 350m2以上

  0.5万至1万 250m2以上

  小于0.5万 不小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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