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教育乱收费能起多大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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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0:08 红网 | |||||||||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见《京华时报》1月25日) 众所周知,由于当前中学教育资源配置不公,一些学校利用学生家长都想让自己的孩子到教育资源优厚的学校就读的心理,不断提高入学门槛,收取各种名义的择校费、赞助
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对“择校费”之类收费的管理上是否有所作为,应当如何作为?这也是人们所期待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一下子制止和杜绝以“择校费”的名义乱收费的现象并非易事,就税务部门而言,只能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实施监管和抑制,以防止“放大”和“蔓延”。至于各地数百上千万元的“择校费”究竟流向何处?是按怎样的比例来分配使用的,学生和家长应该有知情权,其它有关部门对此也应该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将其众之于众,增加其“透明度”,以利于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 现在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无疑是国家加强对这类收费行为的监管在税收上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从理论上讲,它既能够摸清这类收费的“家底”,有利于加强对这类资金的监管,又可以起到对这类收费行为的抑制作用,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将成为国家税收在教育事业发展中有所作为的“转折点”和“突破口”。但笔者认为,这项税收政策在贯彻实施之后,学校会不会借此机会将此类收费更加“合理合法化”,从而“理直气壮”地提高这类收费的标准,造成税负转嫁,形成对平民百姓家长的更重负担呢?这是不得不令人担忧的!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曾经指出:择校费是基于提供教育劳务而收取,但又超过教育劳务本身价值标准的收费行为。也就是说,择校费是教育劳务超价值的体现,完全征税与完全不征税都显得不尽合法、合理。再说,“择校费”的规范主要属于我国中学教育体制改革范畴的问题,税收政策只能做一些相对简单的应对性工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要真正解决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消除人民群众对中学教育的不满情绪,还须从中学教育体制改革本身着力,推广安徽铜陵经验,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和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等问题。 (作者:吕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