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月球土地案遭遇法律盲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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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23:41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特约撰稿 盛学友 1月17日下午,李捷到北京市司法局递交申请,请求司法局责令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因为2005年11月25日,李捷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要求对其发出的月球所有权声明进行公证,至今没有答复。
因为销售月球土地,月球大使馆及其首席执行官李捷一时成为热门话题,在媒体的爆炒下,更引发了法学界的争议。 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月球大使馆)销售月球土地,工商机关认定是投机倒把行为,并对其有关财物扣留(封存),不久,通知月球大使馆,拟对其进行处罚,并召开了听证会。 2005年12月21日,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李捷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月球大使馆对工商机关扣留其财物行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交换了证据,“但至今没有收到开庭通知”。 遭遇法律盲区 2005年9月5日,月球大使馆经工商注册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10月19日,正式开始销售月球土地。10月28日,其有关财物被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扣留(封存),理由是“涉嫌投机倒把”。随后,工商机关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罚款5万元,责令其退回已收取的月球土地销售款。11月14日,月球大使馆将北京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月球大使馆出售月球土地是否合法?工商局是否有权处罚月球大使馆? 12月6日听证会上,双方展开唇枪舌剑的激辩。 工商机关的观点是,根据国际法,月球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占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把月球据为己有,月球大使馆无权处置销售月球土地;虽然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公司个人等非政府实体也有权参与外空活动,但他们是在本国政府批准和监督下进行,中国政府有权进行司法裁判;《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废止之前,就有效,工商机关可以据此处罚。 月球大使馆则认为,《月球协定》中说,月球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遗产,但是中国以及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加入《月球协定》,因此对我国没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并没有禁止个人拥有外层星体。我们何罪之有!月球大使馆首席执行官李捷显得理直气壮。“没有明文废止的,也不一定就有效,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条例应当属于自动失效的范畴。” 工商机关认为,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法规中对投机倒把内容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但立法需要过程,违法行为的出现,往往比法律法规要超前,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又不能等待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那一天。在新法规尚未出台,市场监督不能因无新法规而停止,因此《条例》至今是有效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月球土地只能属于物理意义上的物,不属于法律上的物。”不少法学界人士和刘俊海的观点相似,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能够支配、使用,具有使用和交换价值,“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就谈不上所有权,更不用说买卖、转让了”。 李捷对此却不以为然:“中国的民法所管辖的是中国境内的标的物,中国的法律怎么能对月球上的土地产生约束?” 据悉,从李捷手里买月球土地的人一共34人。“都是开的收据。”李捷说,“税务机关都是按照经营科目收税,但是却没有月球土地这一项,怎么收我们的税啊?” 惹恼“月球疯子” 2005年11月25日,李捷找到北京几家公证处,准备对他的所有权声明以及将该声明寄往联合国、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俄罗斯的行为进行公证,办理证据保全,结果碰了一鼻子灰。之后,他又来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要求对其证据进行公证。 “向上述国家、组织告知我主张对月球背面表面以及下层的一切自然资源均归我所有,在此区域内的任何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资源勘察以及所有权交易者必须在我的同意下方可进行,整个月球表层月壤中的氦-3气体及整个月球上空的一切卫星轨道资源全部归我所有。” 这些公证内容,公证员还是第一次听说,不知道如何处理,但表示待审查完毕后,再告知审查结果。“至今也没有结果。”2006年1月17日,李捷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我请求北京市司法局责令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 李捷发表月球整个背面所有权声明之后,很快收到“月球疯子”——美国总公司总裁丹尼斯·霍普的电子邮件,“他看到我的声明之后,要解除我大中华区的总代理,还表示要和我打官司。但至今,还没有收到丹尼斯·霍普的任何关于诉讼的文件。” 2005年12月12日,李捷再次发表声明,将其所有权扩大到整个月球,“从今日起是整个月球的所有权人和最高行政管理者……到现在为止,丹尼斯·霍普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他是月球亮面的所有人”。 中西方观念差异 月球大使馆销售月球土地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西方不同,特别是涉及法律问题时,表现出来的中西方观念的差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如是说,“中国的情况是,法律允许的,可以去做;不允许的,不去做。而西方则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认为:“在中国,有些事情太缺少创意,不彻底敞开思维空间,没有奇思妙想,就不会有创意,没有创意,就不会有创新。我们的思想,被禁锢的时间太久了。” “文明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一切允许,除非法律禁止。”张树义教授向记者谈了他对法律的思考,“哪怕大家都一直认为销售月球土地违法,不合理,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法院都不可以判决违法。要判决违法,只有一点,就是完善法律。而法律又不溯及以往。” 张教授比较关注东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差异,也非常关心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问题,他总结出不少中国人思维观念方面的有趣事情,比如,“有的地方,政策允许才敢做;有的地方,政府允许做的不做,一做赔本;不让做的不做,一做违法;让做的与不让做的之间,就可以大做。观念不同,效益自然不同。” 市场经济就是完全法制化的经济。但张教授对其的理解却颇为独特:“为什么在美国可以卖月球土地?是因为那里完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因为法律没有禁止。为什么在中国不可以卖月球土地?是因为我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还没有完全冲破禁锢,执法者的思维还没有完全脱离大众情绪,观念上还是没有完全市场化、法制化。” “游戏”是要讲规则的 张树义 在我看来,销售月球土地,更像是一场游戏,就像小时候玩的“过家家”游戏一样,是不必较真的。我就不相信,哪一个购买“月球土地”的人真会以为自己就拥有了该片土地的所有权。然而,游戏并不等于没有规则,其实,游戏却是最讲规则的,凡是能够不断地“玩”下去的,都是有其规则的。 那么,“销售月球土地”这一场游戏的规则是什么呢? 这场游戏的主角共有三方:作为销售者李捷的月球大使馆;购买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则就是围绕着这三方展开。 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关系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他们之间关系所遵循的规则是: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即所谓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为什么呢?这涉及生活与法律之间关系这一根本问题。 对于个人来说,这个世界原本就是其自由驰骋的天空,世上本是没有什么法律的。只不过人作为社会动物,要在和其他人的相互关系中生存。两两关系难免产生“自由的碰撞”,因此必须划定边界,以免因“碰撞”而两败俱伤,以致失去“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选择了法律。这说明,生活是先于法律的,而人们是为了生活得更好才选择法律的。因此,法律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将人们的全部活动“揽入其怀”,只是将那些可能影响他人权益的、对社会秩序与安全构成威胁的活动加以禁止。人们将此概括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然而,长期以来国家大包大揽,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浸淫之下,我们养成了等、靠、要的行为习惯,“等”组织安排、“靠”政府命令、“要”行政指挥,个人或组织缺少主动性、积极性。由此形成的思维模式是:政府让做的才能做,行政允许的才能做。在一种外在于个人的力量安排的秩序之下,其规则是对个人自由选择的压抑。体制的僵化、效率的低下大概皆源于此。问题在于,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的秩序”,它需要的是自主、自由、自愿、自律,提倡的是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很显然,没有思维方式的转变,市场经济很难在中国真正建立。 现在看来,市场经济的好与坏,很大程度取决于这场游戏双方的政府一方。对于政府活动来说,其活动规则与公民个人活动的规则刚好相反: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做,正所谓“无法律即无行政”。其间的道理在于,政府活动是运用权力,所谓权力就是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能不能强制,如何强制,不能由掌握权力的人自己说了算,必须由法律决定,政府依法行政。人治还是法治于此泾渭分明。同时,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公共秩序,达到秩序状态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这不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只能根据秩序的要求通过法律来确定。人们将此概括为:无法律即无行政。 然而,计划体制的内在逻辑是,没有政府的安排就没有经济活动,一切都按政府的计划运转。过去大家经常讲的“计划就是法律”,大概就是这个意思。由此形成政府部门的行为模式以及思维方式,不是无法律即无行政,而是相反,无行政即无法律。正是这种思维方式与“月球大使馆”发生了碰撞。难怪本案工商部门要到计划经济的“武库”中去寻找“武器”,搬出来一个刻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的“投机倒把”,因为“投机倒把”就是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在我看来,投机倒把是计划经济最后一个堡垒,它也是市场经济顽固的一个障碍。很明显,计划体制与市场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结构,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就不仅仅是个别“器物”的改造,甚至也不仅仅是某种制度的改革,更为重要的是思维模式的转型。非如此,市场经济这场游戏是没办法“玩”下去的。(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