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杠杆”不是万能钥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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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08:12 新桂网 | |||||||||
周明 据《新京报》1月27日报道,广州市物价部门今年将开展城市交通拥挤费问题的调研,探索开征城市交通热点区域拥挤费的可行性,以后车主经过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等塞车“黑点”时,可能要多交一笔钱——“交通拥挤费”。
笔者认为,收取“交通拥挤费”这一做法不可取。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长远目标来看,收取“交通拥挤费”并不能平衡拥挤路段的交通流量。采用“经济杠杆”来缓解部分路段交通拥挤状况,可能在短期内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车辆的增加,在其他路段也将会出现新的塞车“黑点”,于是又会产生收取“交通拥挤费”新的路段,如此反复不已,除了收费之外,道路拥挤状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而从城市的整体来看,通过收取“交通拥挤费”来抬高车辆进入拥挤路段的门槛,无形之中增加了整个城市交通运输成本。 收取“交通拥挤费”有失公平原则。作为城市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车主已经依法缴纳各种规费,缓解道路拥挤是城市管理的范畴,相关部门有管理好城市交通的义务,当出现塞车“黑点”等现象时,应该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方便,而不是一味地抬高他们参与交通的成本。 收取“交通拥挤费”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收取“交通拥挤费”是道路管理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就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车主高峰时段经过拥堵路段将被额外收费”之类的规定。 “经济杠杆”不是万能钥匙,收取“交通拥挤费”并不是缓解道路拥挤的法宝。国内外一些城市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诸如分单双号通行、节假日禁行、有序疏导、科学规划和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等,相信广州市有关部门能够发扬创新精神,解决好这一城市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