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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首席评论:物权法不应是特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15: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一波三折的《物权法(草案)》日前已被证实搁浅,据称搁浅的原因与一位教授的公开信有某种紧密的关联。还记得在过去的一年中,关于《物权法(草案)》所掀起的全民讨论热潮,在众多媒体的十大法治新闻评选中榜上有名。人们曾普遍对这一立法草案的审议通过表示乐观。然而在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已经销声匿迹。
依预定的立法进程,即将于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审议表决这一立法案。而如今,按一位民法学者的说法,“最乐观的估计,也只能是2007年的3月了”。

  “物权法”的“搅局者”被归功于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巩献田教授。在一封公开信中,巩教授严厉指出《物权法(草案)》“给予公私物权一体保护,是违宪行为”,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巩尤为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的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很显然,在巩看来,物权法必须将对国家和集体物权的保护置于对公民物权的保护之前。

  要在一篇短小的评论中一一回应巩先生对《物权法(草案)》的质疑殊为不易,而仅就“违宪”的质疑倒是可以三言两语释疑的。我国宪法的确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未明确规定对公民物权的保护。如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王家福所言,“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曾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因而受到压制。”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培育成熟,“物权”这一法律术语日益受到重视,而最终推动了立法。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入宪,在立法层面实践了“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名言,进而有利于调动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物权法(草案)》也正是要通过对财产的一体化保护模式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在今日之中国,我们已经很难想象将公有财产或个人财产硬分个三五九等予以分别保护将会带来何种负面影响———如果我们不能为私有财产提供足够的保障,公民将不敢公开自己的财产、企业家不愿把企业做大做强,资本外逃、创新冲动下降等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现象将频生更将危及到市场经济的基石。

  作为未来《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调整的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尽管对公有物权与个人物权的地位在学术上仍会有不同看法,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已事实上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选择。从立法程序上看,先修宪,再以宪法为依据推动《物权法(草案)》的审读模式完全合乎一国宪政的要义。既然有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为基石,“违宪”之说又从何谈起。

  从“物权法”的一波三折四审到因一封公开信而搁浅,也向外界传递出立法机关“谨慎立法”的新姿态。公布草案并在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则彰显了立法机关最大限度寻求民意的立法追求。尽管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立法提出批评和建言的权利需要我们予以认同和保护,但笔者并不认同巩献田教授公开信中的主要观点。对于立法机关而言,也需谨记“立法是妥协的艺术”,而绝不是“拖欠的艺术”,未来的物权法也绝不应成为优先保护国家物权的特权法。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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