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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推迟出台彰显重视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15:21 东方网

  《法律与生活》2006年1月下半月刊的一篇《北大教授上书激烈反对导致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近些天成了各网站、各论坛争相转载的热文。原本预计在今年“两会”上讨论通过的《物权法(草案)》是否单因这位学者的上书而延迟表决,文中涉及的人和事是否真实,我不从考察,但是透过作者的文字和网友的评论,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其中还不乏业内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法学大家,而笔者却是深感释然。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释然并不是因为同样对《物权法(草案)》持不认同的看法,而是为《物权法》立法的民意化
和透明化而欣喜。

  回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迄今只有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出台,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物权法是第十二部。对于中国立法程序稍有了解的人会发现,根据《立法法》第27条的规定,中国通常的法律案审议程序是在常务委员会三读后就会交付最后表决,意见比较统一的法律草案也可在一读或二读后即交付表决,而物权法已经走完了四读程序。不管《法律与生活》中透露的消息是否准确,《物权法》势必是新中国立法史上进入审议程序后最难产的草案之一了。

  《物权法》的难产,源于它的一字一句,一条一款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的难产,更源于它走了一条民主立法的道路。草案公布以来,数以十万计的公民通过研讨论坛、学术期刊、大众传媒、信件电文甚至是个人博客发表了意见,没有人会说这次《物权法》的征求意见是“流于形式”。

  立法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将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及其阶段性成果向社会公开是实现法制社会的美好愿景。有些学者认为感性的民意与理性的法制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一些“浪漫”、“激情”的民意诉求也可能阻碍现代法治基本价值理念的实现,广泛征求民意,客观上延长了立法的时间,增加了立法的成本。但我认为,在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开门立法刚刚起步的今天,我们缺少的正是“浪漫”、“激情”的民意诉求,缺少的正是“浪漫”、“激情”地表达民意诉求的习惯和渠道。

  目前,尽管传达民意的通道已日趋增多,但由于社会地位、民主意识、知识素养的差异,不同阶层民众表达意愿的能力并不均衡。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工人、贫困人口、老人等弱势群体,尽管其权益最需受到立法保护,但由于民意表达能力所限,在关乎其切身利益的相关立法决策过程中,往往无法有效提出利益诉求,最多只能成为影响甚微的“弱势民意”,甚至处于失语状态。在利益多元化和大量社会矛盾产生的“矛盾突现期”,关注和倾听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民意诉求,并将其体现入立法,比仅仅依靠“部门利益”和“立法精英”立法,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于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所付出的巨大社会、经济成本,并且考虑到相关机关的人力所限,尽管不可能每一种意见都能得到很好的处理,但是会因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而进一步推迟表决,已经说明立法者相当重视“相对集中的问题”。2002年12月以来的三年多中,草案的内容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尽管不可能所有的变更在法理上都是科学和正确的,但是这些变更在实质上体现了社会各领域公民和法人所表达出来的利益。这“一迟一改”是中国走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蕴涵了巨大的宪政意义,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势必留有《物权法》厚重的一笔。


作者:潘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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