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民众权利方能破解环境困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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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0:05 南方网 | |||||||||
中国青年报网络版 练洪洋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一些新的说法,譬如决策失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对官员进行问责,上游污染下游要赔偿,环境部门拥有停产治理权,等等。(《新京报》2月15日) 我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对环境的漠视,终于让我们开始尝到了苦头。别的不说,就
国家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制定出加强保护环境的决定,虽亡羊补牢,亦足令人欣慰。国务院此决定,强化了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包括对地方官员进行环保问责、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行政权力。 可以相信,强化行政手段,用高效的方式对付环境问题,如果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的话,对环境保护工作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环境问题之所以变得日益严峻,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地方经济利益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放弃了对环境的监管,甚至以牺牲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砝码。因此,强化行政手段,能否破解当今的环保困局,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他们怎么可能能绕过政府而独立行使权力呢?即使赐予他们“尚方宝剑”,恐怕难有用武之地。问责制更是如此,发生环境事故,对受害者来说,伤害已成事实,即使真的问起责来,官员被撤,那也是事后诸葛亮,作用不大。 因此,我认为,对付环境问题除了要加强行政手段,铁腕治污之外,还必须充分保障民权,只有民众在环境上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环境问题才可能长治久安。 民权在环境保护问题中的体现包括:事前话语权和环境诉讼权。事前话语权,是指公众对环境决策的最终影响力。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也是代替人民行使权力,但毕竟其中存在着许多干扰因素,使得环境决策有悖民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形成一种公众发言的机制,让公众影响甚至最终决定环境保护的决策。 环境诉讼方面,只有当公民完全拥有环境诉讼权,把给自己造成伤害的污染企业、单位告上法庭,并得到巨额赔偿,才会让污染企业、单位有所畏惧,从而自觉承担起治污的责任。虽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中有相关条款,规定公民有环境诉讼权,但其实,法规不全、取证难、诉讼难、成功率低……使得权利保障几成空话。国务院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于上游污染下游必须赔偿的规定,也索性绕开了诉讼这个雷区,而用行政手段干预———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方式进行。 权力为民所用,这句话在环境保护方面体现尤为深刻。要实现为民所用,就要强调权为民所授,只有民授的权,才可能真正为民所用。(编辑: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