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者力挺物权法草案质疑北大教授公开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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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06:07 中国青年报 | |||||||||
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知名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公开信进行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 事实上,物权法在我国从诞生那天起,就一直和我国的改革进程紧密相连。
物权法相关制度是中国现有民法制度最为薄弱的部分。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之间不允许交易,商品流通被禁止,私人的财产权不被认可,物权概念自然就没有。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物权概念的认可铺平了道路。而2004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也就水到渠成地浮出水面。 但是,谁也没想到,居然在四上四下(指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之后,《物权法》草案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质疑“危机”。 记者注意到,这是继2月17日中国法学会召集法理学专家、中央党校的有关学者、民法学专家,就“物权法与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召开小范围的研讨会后,国内民法学界继续和巩献田隔空对话,就推动《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作出的新的努力。曾经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王利明、北京大学著名民法学教授尹田等人悉数“出场”。 和此前的一次会议不同,2月25日的研讨会更加“正式”:不仅邀请著名宪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著名法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参加,分别从宪法和法理的角度“论证”《物权法》的制定没有“违宪”、没有“妨碍”保护公有制,而且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不仅邀请了众多首都媒体记者参会,而且没有安排议程“预定”之外的人发言和提问。就连相关发言人的讲话也大都照“讲话稿”念。会议主题的严肃程度可见一斑。 本报记者针对与会专家回应的角度,分别采访了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和专家,连同“隔空喊话”的双方的“分歧”,一并辑录如下。 是否违宪 巩献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最本质的社会主义特征之一,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草案》对这一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所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由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当然也要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 为什么不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物权法?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原则是宪法的原则,是公法的原则,而不是私法的原则即私权神圣。如果公法的原则是公权力神圣,而私法原则也是公权力神圣,那么一切法律都成了公法了,私权利保护必将荡然无存。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物权法有倒退的话,这个退步我认为集中表现为物权法的过分公法化或者彻底公法化。 如果我们在物权法上强调,甚至重点保护国家利益、国家财产、公的利益的话,必然的结果就是公权力大量进入,这样肯定使物权法丧失私法性质所决定的主要作用,即排除公权力的进入。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专家):并不是说,下位法的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就叫违宪。通过把《草案》条文和宪法条文的直接比对,《草案》并不违宪。 近几年修宪以来,宪法对经济制度、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精神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草案》第50条就符合这一精神,第48条规定了国家特有的物权制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拥有,这就体现了公有制的优势地位。《草案》第49条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单位、个人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但要依法给予补偿),这其中的从属关系也很明显。 宪法是相对稳定、不变的,但社会生活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必须要有与时俱进的、符合社会需要和时代精神的新理解、新解释。如果没有,宪法就死掉了。 是否背离社会主义原则 巩献田: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建立并保卫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每个公民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为公民权利平等提供了物质保障,这是社会主义公民权利平等的基础和内容。 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顾问):我们讨论物权法必须有这个基本制度为基础,如果说不以这个为基础,那就很难达成共识。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公有制是高度计划经济,在财税上统收统制,在报酬上搞统一分配,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规律。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后来创造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应该说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和体现。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基于物质资料的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反映所有制、反映基本经济制度,我认为是原则的、方向的,不应该是具体的,否则混淆了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界限。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法,不是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调节法。 王长江(中央党校教授、党建部副主任):我并没有特别关注围绕《物权法》立法所发生的这些争论,但是针对《物权法》立法是否涉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问题,我还是有自己的看法的。关于该法的立法发生讨论,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们得注意讨论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什么。我注意到,有些讨论还停留在概念的层面,而完全不顾社会发展的现实,这种思考和探讨方式就是值得商榷的了。比如,关于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违背了苏俄民法典的说法,就带有教条的意味。我们的改革一直强调“摸着石头过河”,这其中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自然也谈不上符合哪种模式或做法。再比如,计划经济也有其先进的一面,但是在发展中,我们发现,这种经济模式也有需要扬弃的地方,事实上,我们也坚决扬弃了。这时我们自然不能说今天的改革违背了什么,而是强调我们创新了什么。还有,关于矿难的问题,怎么能简单地归结为民营化的问题呢?事实上,国有煤矿也有矿难,而且还不少。我们只能说,矿难的频繁发生和监管不严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缺位有关,而不能简单地和民营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退缩相联系。再比如,社会不公和社会矛盾激化,我们应该看到,这是改革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绝不仅仅是个体所有制经济发展就必然带来的问题。总之,一句话,我认为,《物权法》立法不是不可以讨论,问题在于我们讨论问题时,是从概念出发还是从事实出发。 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巩献田:……实质上搞死国有企业,低价出售国有企业,致使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失,许多工人强行下岗,造成今天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会长):我个人认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体制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就能够解决的。 应该说,物权法高度重视了这个问题,首先强调了对国有经济财产的保护,并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草案中,低价处理国有资产的应该禁止等类似的规定都是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张晓晶(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国有企业的经营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根本上是经济学的问题。法律上的保护对此只有促进作用,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转让、购并幕后交易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没有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国有资产在停滞过程中会流失得更多。以前通过非法方式获得国有资产的,不但不能保护,还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效率低、服务差,需要提高它的运营效率。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不会变。让大众参与到这个进程中来,让他们享有发言权,增加转让、购并等的透明度,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的不正常流失。这需要一套完整的规定,但这也不是物权法的范畴。 是否导致更大的贫富悬殊 巩献田: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要饭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乞丐讨饭棍和百万富翁的豪宅能平等保护吗?这个问题是严重违反法律逻辑的。在我们当今社会中,99.9%的人既没有豪宅,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拥有财产,哪怕是个下岗工人,他也有一间住房,有一口锅,你不能说他们就是叫花子。退一步讲,我们讲乞丐文化,乞丐向人讨饭时,那也是尊重别人的所有权,“先生行行好”;然后你行使你的处分权,把你的财产让一部分给我。这也是一种秩序,没有这种秩序乞丐也无法生存,这是个非常严肃的话题。 如果百万富翁是通过他的劳动、智慧获取了合法所得,导致了收入悬殊,这也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在所有发达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就是所谓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二次分配是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所以,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物权法。 如果这位北大教授是真心实意地替广大民众代言,他就不能否认一个关乎平衡正义的事实:在今天我们的社会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恰恰是民事权利处于弱势地位。正义的诉求恰恰是平等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诉求。而有的人却无视这种正义诉求,并且试图阻止旨在实现这种正义诉求的民事立法。这样做的后果,势必使人们的正义诉求推向非理性解决的轨道。 物权法对权利的保护,可以归纳为十二个字:平等保护,重点解决,和谐共存。其中,平等保护体现了平等的正义,重点解决就是针对社会中的正义失衡问题所采取的专门保护措施,如保护国有财产、农民承包经营权、城市居民房产权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平衡的正义。平等保护与重点解决相辅相成,则体现了一种和谐共存的思想。这就是通过理性方法化解矛盾,实现正义,从而保持改革、发展和稳定协调共进的思路。这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 吴忠民(中央党校教授、社会学研究室主任,长期致力于社会公正问题研究):争议的出现是进步,是民主的体现,我们不能禁止任何人发表自己的看法。读巩教授的公开信,有恍如隔世的感觉,像是回到了改革开放前。我们现在谈的社会公平并不是要劫富济贫、要平均主义。保障穷困人群的基本生存,不是物权法的职能,需要通过一系列社会救济措施来实现;富人有钱并不意味着有罪,只要是合法的财产都应当得到保护。 巩教授忽略了介于乞丐和富翁之间的绝大部分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对贫困群体来说,10平方米房子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一套别墅对富翁的意义。如果早有《物权法》,强行征地、强制拆迁就不会发生。因此,《草案》恰恰是体现了社会公平。 本报记者 李丽 万兴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