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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称不少企业以计件工资对付最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3:5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声

  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今天对本报记者说,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最低工资应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至60%,当前我国31个省(区、市)中只有5个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这个水平。按照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把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纳入考虑因素,目前全
国只有18个省(市)做到这一点。

  据介绍,全总对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10省20个城市部分职工工资调查发现,2005年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12.7%;收入差距过大且呈扩大趋势,行业差距、地区差距及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

  在基层调研时,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董力委员发现,不少企业钻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空子。因为该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月工资标准,而一些地方企业用“计件工资”回避节假日加班、平时加班等工资的补偿。

  “不少企业的职工向我们反映,企业是用企业的任务额反除职工人数,来确定企业劳动定额的,而定额往往定得过大,导致许多职工不加班根本完不成任务,只能给企业无偿加班,还拿不到加班费。”董力委员分析说,现在的难点就是企业劳动定额的管理。全总将尽快研究制定出指导意见和办法,协助各行业协会制定和定期发布各行业、各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董力委员还向本报记者透露,今年全总将加强与劳动保障、企业协会等部门协商,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至60%的水平;推动国务院尽快制定出台《企业工资条例》,应明确除不可抗力外,凡是拖欠职工工资都是违法行为;配合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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