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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国企老总不得开办同业私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06:2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潘圆

  “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堵住法律漏洞”,张文宣代表建议,“国企老总不得开办同业私企”。

  张文宣代表原是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在多年的检察工作中发现,“目前法
律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中造成的损失不追究责任,只有在企业决策不慎造成重大损失时,才可以追究渎职罪。这种规定初衷是为了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放开手脚,但在实际工作中给一些国企老总侵吞国有资产以可乘之机。”

  “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一些国企老总以自己或亲友的名义注册私人公司,利用国企的资源、信誉等谋取利益。比如,现在不少国企拓展海外业务,在境外成立分公司。其中一些国企老总在设立分公司之际,又悄悄地注册了私人公司。这个私人公司与国企的分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结果就是:私人公司越来越红火,国企分公司越来越不景气。其原因是国企老总在经营过程中‘厚此薄彼’。把好项目都给了自己的私企,把风险大的项目给了国企。”

  “对这种行为,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张文宣代表说,如果国企老总是挪用公款,可以依据法律上有关挪用公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查。但如果他是用自己的钱开办的公司,只是利用国企的品牌或客户资源等从事交易,这就很难界定。

  为此,张文宣代表建议,经营决策失误要明确界定,哪些不追究责任,哪些追究?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国企老总及其亲友不得开办与国企公司本身业务相关的私人企业。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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