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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隐身律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7:0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中国,律师是一个比较荣耀的身份,记者最近接触的两个案件中,却有三个律师选择了隐瞒自己的职业身份。同一 个律师事务所的三个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停变换身份和角色。律师们为什么要“隐身”?

  有的明明不是律师,却是以律师身份办案;有的是甲所律师,却以乙所律师身份办案;有的律师隐藏真实身份,似乎 是一种诉讼策略……

  据统计,在广东省司法厅查处违法律师的记录上,跟律师身份有关的处罚,占到公布的全部违规记录的40%。

  □田加刚魏金辉本报记者景剑峰

  “要是你们报道这件事,我马上去法院起诉你们。”电话那边的范晓华律师声色俱厉。他坚决否认他在2003年做 过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律师。

  目前,范晓华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负责人。

  2003年时,范晓华以深圳茂发企业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跟人打了场官司,然后“败诉”。“他们2003年在 深圳打的这场官司,在广州中级法院已经有了判决,他们又跑去打官司,深圳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跟广州法院判决结果正好相 反,真是咄咄怪事。”作为实际被执行人,梁宏伦对这场官司十分不解。

  省市两级律师协会称: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都是违法的。

  指向第三人的诉讼

  钟炽文是个普通的生意人,家住广东廉江。为向深圳茂发企业有限公司讨债,他跟茂发公司打了场“撤销权”诉讼。

  2003年,钟炽文作为原告,向深圳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跟别人签订的一个“结算书”无效。2 003年11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涉及被告的一个“结算书”,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2003年深圳的这场官司里,参加诉讼的有三方:原告、被告、第三人。在法院判决中,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写着 :“委托代理人唐云云、梁淑珍,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写着:“委托代理人范晓华,该公司员 工。”

  范晓华作为“被告代理人”,当时在法庭上是如何表现已无法知晓。但在法院判决书中,可看出他完全站在原告一边 ,判决书中这样写着:“被告茂发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结算书是在陈强未经被告授权的情况下,携被告公 章与第三人签订的,签订结算书后陈强即携公章下落不明。陈强的越权代理行为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 。”

  范晓华在法庭上的公开身份是茂发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但实际上,范晓华从来都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2006年元月23日,深圳茂发企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个加盖企业公章的证明,证明全文是:“在2003年深罗 法民二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被告的茂发企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办公室主任范晓华不是我公司员工,亦从 未聘其为公司人员,特此证明。”

  这个证明是在梁宏伦等人的要求下作出的。而梁宏伦等人,正是2003年诉讼的利益受损者,他们作为“结算书” 的另一方,被卷进纠纷,当时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梁宏伦说:“原告跟被告串通一气,吃亏的肯定是第三人了。”

  原被告的代理人是同门律师

  梁宏伦、郑亚溪在为这个官司奔波了两年多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被告的代理人范晓华居然也是德恒律师事务 所广州分所律师。当时,已经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执行对象是梁宏伦等。范晓华陪同原告代理人一起到法院,面对质问,范晓 华律师说,他是原告代理律师唐云云的“司机”。

  德恒律师事务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是司法部主管的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则成立于2001年。

  广州分所在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仅仅留有一个联系方式,至于人员构成情况不详。记者按照这个联系方式,分别 找到了范晓华律师和唐云云律师。范晓华律师知道是记者想了解他执业的情况后,拒绝了面谈。

  在电话中,范晓华说,他现在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负责人,在2003年他担任被告方代理人时,既不是德 恒所的律师,也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当时他“正在找工作”。

  随后,范晓华以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名义给记者发来一详细说明:“范晓华于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20 04年3月25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注册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执业证号:W011994110781 7;2004年8月12日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派驻到广州分所执业,成为广州分所执业律师,广州律师执业证号190 104112473。该同志于2002年辞去国家司法机关工作,至2004年3月25日为公民个人身份,期间未在任何 律师机构执业。”

  记者在网上以“范晓华德恒”为关键词搜索,很容易搜到一系列关于他的信息,有几条则明显表明,他在2004年 之前,也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可见,2003年11月,范晓华、唐云云同时为深圳罗湖案件担任原告、被告代理人的时候,他们已经是同门律师 了。

  无独有偶

  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2003年上述案件中,记者又偶然发现,这个案子的代理人也是大有文章。

  这个案件也有三方: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原告败诉告结。被告代理人是范晓华、唐云云。而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这样记载着:“委托代理人梁淑珍,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梁淑珍”是个熟悉的名字,记者很快发现,前面调查的2003年范晓华、唐云云在深圳罗湖打的官司里,原告的 代理人写着,“委托代理人唐云云、梁淑珍,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记者仍是在网上查询到了梁淑珍的个人情况。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在2006年2月13日更新的“会员风采 ”中,对梁淑珍律师进行了专题介绍,其执业经历为:“2000年

东南大学经济法本科毕业;2000-2002广东经纶 律师事务所工作;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2002年至今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工作。”

  也就是说,在2003年佛山的案件中,作为“第三人代理人”的梁淑珍,其真实身份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 师,跟被告代理人是同门律师。该案以原告败诉告终。

  就这样,范晓华、唐云云、梁淑珍,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三个律师,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停变换身份和角色。在采访 过程中,他们知道是2003年深圳案件第三人在投诉他们后,随即向记者反映,当时第三人的代理人康恕,明明是律师,但 是却以公民身份代理,这也是违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5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003年深圳案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判决上是这样记载的:“委托代理人康恕,男,住广州市xx路xx号。”记 者随即在互联网上查到,康恕是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记者按照网上公布的电话打到了康恕律师的办公室。

  康恕说,2003年时,他确实是律师,也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在这起案件里担任代理人的。这样做的原因是,委托人 当时经济条件比较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因此签不了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代理,费用问题就搁置了下来,由于案子至今没 了结,所以还没付费。

  康恕认为他这样做并没违反法律规定。他说,“法律规定的‘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是指律师不能以 ‘律师身份’私自接案,但是以公民身份是可以的。这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现在也还有争议。直到最近两年广东才明确规 定这不行。”

  律协:“隐身律师”违法

  律师隐藏真实身份,似乎是一种诉讼策略。无论是2003年的深圳案件,还是2003年的佛山案件,都是三方诉 讼,隐藏身份而互相支持的同所律师,为他们的当事人打赢了官司。

  2003年的深圳案件中,同一个所的三个律师,分别充当原告钟炽文、被告茂发公司的代理人,案件的第三人梁宏 伦、郑亚溪败诉。

  梁宏伦告诉记者,在2003年深圳案之前,针对“项目结算书是否有效”,以及“茂发公司是否在项目中享有权益 ”,公证处有公证,广州中级法院也有明确结论“结算书有效”。但是这两个结论在深圳法院,被否定了。

  在深圳诉讼中,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结算书无效”,茂发公司在这个项目中享有170万元权益。据此, 在钟炽文的申请下,法院强制执行梁宏伦等人的财产,用来偿还茂发公司拖欠的债务,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对于2003年 深圳诉讼,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已审查完毕,准备提出抗诉。

  2003年佛山的那起案件比较复杂。在审理时,佛山中行和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跟被告公司的陈述一致。东方资产管 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作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代理人,梁淑珍的全部答辩在判决书上的记载如下:“第三人东方公司 述称:对第三人佛山中行的陈述没有异议。东方公司也是将从佛山中行受让的对建昌公司的债权(原景达公司)转让给中鼎公 司的。第三人东方公司在诉讼中没有举证。”法院最后采纳了被告和第三人的说法,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记者查看案件卷宗时发现,在佛山案件的执行中,中鼎集团公司的代理人是写着:“委托代理人江建和,男,广东中 鼎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记者便以此名在网上搜索,随即得到结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江建和,男,2000年取得 律师资格,实习律师。曾在银行担任法律顾问,熟悉银行的各项业务,并代理过大量的银行诉讼及执行案件。”东成律师所地 址也在佛山市。电话打给该所,他们介绍说,江建和是挂靠在该所的,没有在所里上班。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一个所的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人,这是绝不允许 的,应该查处。律师隐瞒真实身份,以公民身份代理,除非该律师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否则也是违规的。

  广州市律师协会纪律、权益部的万晶部长接受采访时,对律师双方代理、隐身代理做了更详细的解释。他说,同所律 师不得为同一案件中的原被告同时担任代理人,除非在偏远山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除外,但是需要出具“豁免函”;同所律 师能否为被告、第三人同时担任代理人,要看被告、第三人是否有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的,不能同时代理,是否有利益冲突 ,由法院或律协认定;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在2004年前按司法部规定要看是否“有偿”,有偿的是违法的,200 4年后司法部新出台规定,除非是近亲属,否则都是违法的。

  一个律师告诉记者,“律师隐身”在业界见怪不怪,一般都跟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有关系。有的事务所是“授薪制” 的,律师办业务不能体现他的劳动价值,因此私下接案;有的事务所办案提成十分低,因此律师不愿把案子交回本所;还有的 事务所,合伙人之间闹矛盾,也会导致所外接案。如果律师事务所管理比较规范,律师一般不会冒险在外面接案子。他也表示 ,前面提到的同所律师分别担任两方代理人因此“隐身”,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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