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为何被牙防组冒用多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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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4:51 新京报 | |||||||||
经过两周的沉默,全国牙防组终于对“全国牙防组认证遭质疑”事件做出了首次回应。全国牙防组副组长张博学称,牙防组是“卫生部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机构”,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认证机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认证资格,与经国家批准的法定“认证”不是一回事,牙防组的认证不是权威认证,如果企业这样宣传,那是夸大宣传。
公众对这样的回应显然不会满意。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法律用语都首先用最通常的意义进行解释,即公众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用语的基本含义。既然“认证”已经是我国的法律专有名词,那么它就只能有一种解释,而不存在“牙防组的概念”和“公众的概念”之分。从这个意义上讲,牙防组的“认证”是典型的冒用行为,是在偷换概念。 事已至此,我们却不能不从中思考更多的问题:如果说在1991年《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颁布前,牙防组进行“认证”无可指责的话,那么此后的15年为何能一直冒用“认证”呢?事到如今,“全国牙防组”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给公众一个交代了。 首先,牙防组作为“三无”(没有注册资金、无固定有保障的设施、无专职的工作人员)组织为什么能存在近20年,这是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因为在这一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社会管理日益规范,特别是其间我国进行了多次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登记,为什么没有筛选出这一“非官非民”且没有“准生证”和没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呢? 其次,无论是1991年的《产品质量认证条例》还是2003年的《认证认可条例》都严格规范了认证机构,不仅要求其具备法人资格,而且还要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专门“认证”,同时还赋予职能部门取缔非法认证机构的权力,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非法认证机构竟能在监管部门眼皮子底下非法认证十五年呢?不错,监管部门发布了有认证资格的机构名单,但这显然不是执法的全部。 还有,全国牙防组与牙防基金会“孪生同体”,一边进行非法认证,一边接受企业赞助,既不符合认证法规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家关于基金会的规范要求,违背《基金会管理条例》。 其实,当初国家认监委因为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是建立在科学检测的基础上的,不属于非法认证的结论(3月21日《法制晚报》)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是必须在国家强制认可的前提下才是合法的,才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一个没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即使它事实上是世界最有权威的组织,鉴定程序也十分严格负责,但它仍然是不合法的,除非它用其他名义进行民间活动。 总之,“牙防组事件”的本质还是政府监管问题,是多方面的监管漏洞给牙防组留下了生存空间。在此,民政部门有必要进一步查清:全国还有多少“类牙防组”在活动,还有多少没有资格的认证认可组织正在从事认证认可活动。 □李克杰(山东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