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敬巴金先生至少要尊重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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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1:25 新京报 | ||
3月21日,《收获》杂志社和深圳新华书店因为杂志征订广告中印有“巴金主编”,而被读者以虚假广告为由告上法院。(见3月22日《新京报》) 在笔者看来,《收获》杂志这种在巴金先生去世后还依然没有区别地将其列为主编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不妥。
首先,无论是依据我国的广告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广告都不得有实际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不一致的地方,否则,就对消费者构成了实质上的欺骗。虽然《收获》只是一本文学杂志,虽然他们一再强调广告是在巴金去世之前做的,但是,既然其已公开发布,那么,其发布的内容、信息,就足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购买行为。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收获》杂志的这种行为,涉嫌违背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其次,依据一般的定义,主编就是杂志最为主要、核心的编辑人员,要负责全盘的策划、编辑工作。 而如果只是名誉性的,则应该严格区分。显然,巴金先生去世后不可能承担主编的职责,此时依然坚持在杂志上标出巴金是主编,当然有问题。 巴金先生本人向来十分反感所谓的名人效应。他不仅多次在各种场所说过“我不是名人、也不要当名人”的话,也坚决拒绝、反对修建“巴金故居”和以他的名义搞评奖或基金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纪念巴金先生,恰恰要尊重事实,尊重读者,这样才符合巴金先生“讲真话”的一贯品格。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很多时候,人们总是喜欢名人效应。而这,对于一些文学杂志来说,能够请一位像巴金先生这样的大家做主编,也可以理解。我们也可以承认,这其中也许也真如杂志社所说的那样,是为了表达一种对巴金先生的敬意。但是,问题在于,在法治社会,一切行为都应该遵循法治的程序,而不能背离法治的轨道。 实际上,对于大多数读者来说,其最为在乎的,实际上并不在于谁当主编,而是在于杂志本身的质量。如果一份杂志,只是着力于在广告上渲染、张扬所谓的名人效应,那么,其在对名人充分表达敬意的同时,对读者的尊重又表现在哪里呢? □江子骏(北京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