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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中国需筑五道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47 中国青年杂志

  观点 反商业贿赂:中国需筑五道关

  文-周城雄

  在本次两会上,反商业贿赂成为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这不仅仅是因为反商业贿赂已引起中国政府和高层的高度关注,更因为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和经济健康发
展的一个痼疾。商业贿赂的横行破坏的不仅是中国的发展环境,而且已经影响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经常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

  商业贿赂在中国之所以愈演愈烈,不是某一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商业贿赂有其特点和顽强的生命力,只要在法治不十分严密的环境当中,它就可以像水草一样疯狂滋长。而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中,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项措施,根本不可能有效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从五个方面着手,为反商业贿赂筑起五道关。

  第一关:立法关

  在本次两会中,一些代表、委员认为法制不健全助长了商业贿赂的盛行。代表、委员的看法并非空穴来风,实际上在我国法律当中,商业贿赂并没有一个明确和清晰的定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可是在这两部法规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关于商业贿赂的明确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条中其实没有提及商业贿赂的概念,仅仅说禁止一些行为。

  而在明确提及商业贿赂概念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可以看到商业贿赂的定义,其中的第二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一规定乍看起来好像是对商业贿赂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如果仔细分析,却让人感觉似是而非。

  虽然在《规定》中对贿赂的其他手段作出了解释: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不过这一解释似乎不但不能澄清,反而更加模糊。因为如果真的按照这一解释执行,那么出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都有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因为提供售后服务符合《规定》中关于商业贿赂的所有特征。如果企业想避免商业贿赂的嫌疑,就必须对顾客购买商品时提出的任何售后维修要求都严词拒绝。因此,在现代商业竞争环境下,这样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显然过于简单,根本无法将贿赂和正常的促销手段区分开来。

  因此,反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商业贿赂进行严格的法律定义。否则,要么是面对商业贿赂无法定罪查处,要么就是胡乱查处、打击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关:执法关

  执法是反商业贿赂中的第二道难关,执法难其实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普遍的难题。我国近几年来的立法速度越来越快,每年都会有许多新的法律颁布施行。但是,许多法律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矿难频发,还是环境恶化,都是因为部分地方和部门无视法律,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造成的。而对反商业贿赂的执法来说,除了中国的执法环境问题之外,商业贿赂的一些特点使得查处商业贿赂更是难上加难。

  首先,商业贿赂往往与政府的相关部门联系在一起。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前,许多的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成为众多商人的寻租对象。例如,中央为了整顿煤炭企业生产秩序,严令政府官员从煤矿企业中退股。可是据调查,官员持有的煤矿股份有相当一部分并非由投资而来,而是矿主们为了获取采矿许可权向官员提供的干股。煤矿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虽然相当普遍和严重,但是在中央重拳出击之前,几乎没有几个官员受到查处。

  其次,商业贿赂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商业贿赂行为一般都十分隐蔽,他们隐藏在正常合法的交易当中,从账面上很难查出问题,如果没有人举报,一般很难暴露出来。而当事人一般都是受益者,他们大都会守口如瓶。

  第三,商业贿赂也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商业贿赂的界定不仅在中国是一个难题,即使在美国等高度市场化的国家也同样是难题。笔者曾经撰文,分析了商业贿赂领域存在的三大灰色地带:人情往来、官商一体和集体受贿,这些在现实中都很难判定其是否商业贿赂。

  因此,执法关一方面需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大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保持足够的法律威慑力。另一方面,更需要提高执法水平,准确区分正常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界限,只有这样打击真正的违法行为,保护正常的商业行为,才能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持社会的公正。

  第三关:职业道德关

  法律的执行是需要成本的,而这些成本需要社会承担。商业贿赂的查处有诸多难点和灰色地带,法律的执行难度非常大,其成本也非常高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成本甚至高得让社会无法承受。例如,我们很难指望法律监督每一个医生是否收了回扣,也很难查出每一位官员的亲属是否利用了官员的权力获得商业机会。

  而且法律只是一个框架,也就是只有人们的行为过分地危害到社会时,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们的许多行为虽然是不正当的,但是很多时候并不足以受到法律的查处,这时候如果没有其他约束,那么这些行为可能扩大甚至恶化,最终造成大规模的违法现象。

  我们不能指望在反商业贿赂中让法律担负起所有的重任,而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协会,对一些轻微的商业贿赂行为依靠道德规范给予处分,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例如,当一名医生收受的回扣数额不足以受到法律制裁时,应当由相关的协会给予暂停执业甚至取消执业资格的处分。

  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对于商业贿赂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言,建立和完善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既可以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又可以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

  第四关:信息公开关

  罪恶最容易在黑暗中滋长,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最佳路径。商业贿赂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在商业中存在竞争,而部分竞争者可以利用竞争过程的不透明性,通过贿赂交易决策者获取交易机会。

  正因为人们不知道药品的真实出厂价,所以医院才能卖高价,医生才能收回扣;正因为人们不知道煤矿的股东是谁,官员们才能放心地接受干股;正因为人们不知道真实的造价,工程建设才有了暴利和贿赂的空间。

  在信息不透明的时候,公众对于其中的内幕难以知晓,当事人作任何交易都不用担心有人质疑,反正人们看不见,自然认为接受商业贿赂只是你知我知。而一旦信息公开,即使是有心行贿受贿,当事人也会避瓜田李下之嫌。

  而如果所有的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那么任何人在接受商业贿赂或者送出商业贿赂之前,都要仔细掂量一下:这一笔贿赂的资金从何而来,资金的去向是否会引起怀疑;竞争者的实力到底如何,这一次交易是否理直气壮。

  第五关:市场化关

  垄断性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也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一,因为这些行业不理会经营成本,他们采购中自然也不操心价格的高低。因此,这些单位成为众多供应商趋之若鹜的优质客户,也是可以获取暴利的源泉。

  对于这些行业,存在商业贿赂的根源在于他们的成本可以任意的高,因为采购价格高,就有了足够的利润空间作为商业贿赂。而他们的采购成本最终都可以转移到政府或者消费者身上,不必自己埋单。要消除垄断行业的商业贿赂,最关键的是让他们进入市场竞争,让市场给他们施加压力,促使他们降低采购成本,从而最终消除腐败空间。

  因此,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也就是反商业贿赂的最根本一关。如果不能打破垄断,那么这些垄断行业永远不会感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就不会有降低成本的压力,商业贿赂就有继续生存的温床。

  总之,商业贿赂在腐蚀着中国经济、吞噬着众多财富的同时,也损害了经济公平和效率,损害了社会福利。反商业贿赂已成为全社会从上到下的共识,能否有效消除商业贿赂,还中国经济发展的清净环境,不仅需要政府的决心和力度,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共同筑起五道关口,让这些关口成为商业贿赂无法逾越的障碍和净化商业环境的保障。

  小贴士

  1.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的行为要点:

  ⑴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⑵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⑶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⑷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3.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⑴现金、实物回扣。

  ⑵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旅游观光等。

  ⑶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

  ⑷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反商业贿赂相关事件1.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3.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借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

  4.2003年9月30日,美国朗讯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其独立调查委员会依照《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事件,2004年4月8日,朗讯中国公司4名高管被解雇。

  5.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与美国加州DPC公司同时宣布,DPC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79万美元的罚款。

  6.2005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7.2005年5月,厦门思明区法院认定“华夏长城”葡萄酒销售商——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华夏长城”葡萄酒过程中的“买场”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吉马公司因此遭到工商局罚款15万元的处罚。

  8.2005年1月~11月中旬,重庆市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件,案值1503.3万元,罚没款31万元。

  9.2005年5月~2006年1月,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

  10.2005年5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嘉禾县人民医院“赞助”交通事故报警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嘉禾县人民医院被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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