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 > 正文

警察合理判断失误应当视为执法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11:22 民主与法制时报

  □傅达林

  未能有效判断室内有人中毒,未能相信报警者而延误施救,进而阻止受害人朋友破门救助,报道中警察的种种行为足 以让其背负上公众一连串的责问。在行政法上,警察遇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理应有紧急处置的权限。

  但如果将此案的讨论局限于对警察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上,那显然并非笔者本意。在我看来,当鲜活的生命因为执 法拖延而凋谢过后,任何有关责任的追究都显得那么灰暗和苦涩。我始终思考的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民警在面对公民生命 权出现危险时,仍然选择“宁可信其无”的执法思维?

  单纯从责任判定上分析,警察在此类执法中其实面临着一个两难的境地:未能破门而入导致惨剧发生,很明显会背上 “不作为”的骂名;如果破门而入没有发生煤气中毒,则很可能要担负起赔偿房主财产的责任。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乱拨打1 10报警电话谎报案情时有发生,这使得民警容易对报警者持有正当的怀疑态度;而此前出现的“黄碟案”等直指警察执法程 序瑕疵的案例,更是促使警察生成一种强烈的执法自我保护心理——当面对类似的两难选择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等待上级 指令,就成为许多执法者谋求自我保护的执法选择。正是出于这种自我防卫意识,执法者产生了机械化执法的惯性,从而使得 执法者在面对危机情况时仍然“坐井观天”,而不能按照法律的意图和合理的利益判断作出执法应变。

  然而,作为执法权力的授予者,人民需要的不是只懂得自我保护的执法者,而是需要一群能够为执法甘当风险的“活 ”的法律化身。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一方面需要对执法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保持足够的警惕,以防止不当执法行为损 害到公民权益;另一方面又需要执法者能够成为人性化的立法目的执行者,以弥补静态法律条文的僵化与不足。由此,执法者 一方面不仅需要时刻将自己的执法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以尽可能小地损害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塑造一种人 格化的执法观念,能够准确地按照法律意图执法,而不是成为执行法律的机器。具体到本案中,执法民警在衡量可能出现的两 种权利——女孩生命权与房主财产权——冲突时,应当以一种拯救最大权益的思维作出执法选择,理由很简单:因为在法律上 ——生命权高于一切!

  千百年来,法律蕴涵着人类美好的祈愿和人性化诉求,优良的法律具有人本的初衷和底蕴。但是,立法不能穷尽所有 可能发生的情况,法律的人性化价值需要借助能动的执法者来传递。因此,用活化法律的职责来衡量警察执法,任何对法律程 序的顽固坚守、对法律规范的机械执行、对事实情况的简单判断,都是不符合法律的人本精神,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更有违 执法职责的正确担当。

  当然,强调执法者乃是“活”的法律,本意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先天性缺陷,以实现法律适应过程的正当化,而并非 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可以容忍违法执法。在此前提下,如果因为执法者判断的合理失误而带来的责任承担,也必须视为国家执法 成本的必要付出。只有通过一定的责任消解机制,破除执法者因过于注重自我保护以致消极、被动、机械执法的心理误区,才 能最终确保书面法律上的公平、正义“鲜活”起来,充盈于我们的生活。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