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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究竟难在何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4:20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克杰

  《中国青年报》4月11日报道,“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从去年4月开 始在北京海淀区等三地的382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 并不欢迎。

  相信这是一则既让人欣慰又让人沮丧的消息。让人欣慰的是,多年来争论不休的律师在场权,终于超越学术讨论层面 ,在万众瞩目下开始了试点。而让人沮丧的是,尽管犯罪嫌疑人迫切需要,专家学者认为必要,但仍不能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 ,成为在全国推行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关的表态也谨小慎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从2007年10月1日 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要慎重。

  从目前情况看,“律师在场”入法还不知道要等多久。那么,究竟难在何处呢?

  反对者的理由很明确,一是因为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成本相对较高,法律关系较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 素让侦查人员有所顾虑;二是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录音录像能够确保客观、真实、可靠,也不必对长期实行的侦查讯问模式进 行大幅度改变;三是刑事侦查阶段的一些非法行为,其背景往往十分复杂,甚至包含权力干预司法的因素,并不一定是“律师 在场”能够解决的,而且律师本人也存在很大安全风险。

  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虽有道理,但“律师在场”不能入法的真正原因,在于观念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存在模糊甚 至错误认识,同时还存在许多方面的现实困境和制度缺陷,它们共同决定了对“律师在场”入法不可操之过急。

  在观念层面,我们对“律师在场”的性质、作用、意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它到底是一种正当程序设计,还是一种侦 查手段?是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还是防止刑讯逼供的一个路径选择?我们不否认“律师在场”具有防止刑讯逼供 的客观功能,但把它当作正当程序设计和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还是当作一种监督侦查和防止违法审讯的手段,其结果大不 相同。因为如果是前者,我们就要从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正当程序,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权的高度上予 以论证、考察和设计,就不能一味迁就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看法、感受和态度。而如果仅仅把它当作防止刑讯逼供的手段, 那么就应当充分照顾到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接受程度,当多数人不接受的时候就要考虑必要的替代手段,以防止出现适得 其反的后果。

  笔者认为,“律师在场”应该是程序正义的制度性保障,是扩大犯罪嫌疑人民主权利,保障其基本人权的重要制度设 计,防止刑事侦查阶段出现违法行为只是该项制度的作用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在场”制度是录音录像等措施所无法 取代的。因此,这是我们刑事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之一,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应理直气壮地予以坚持和推进,即使是侦查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努力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尽快接受适应改革需要,为“律师在场”及早入法奠定基础。

  说到现实困境和障碍也是多方面的。在警察方面,为什么多数警察讯问时不希望律师在场呢?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 不自信造成的。因为对多数警察来说,长期以来形成的讯问模式和思维定式有极大的惯性,形成了极强的依赖感。但很多方法 或方式可能是不合法的或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如果让律师在场,那么这些方法和方式就不能采用,警察讯问就会不知所措 ,显然会影响讯问效果,甚至直接影响案件的侦破。比如警察在许多刑事案件的审讯中都喜欢连续讯问,甚至长达数日,搞疲 劳战术,最终让犯罪嫌疑人在熬不住的情况下交待问题,这种方式并不影响录音录像,事实上在录音录像中也难以反映,而律 师一在场警察就无法采用这种审讯方式了。正如有侦查人员所说,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形成的传统做法不少是行之有效的,而安 上摄像头、请来律师,很多现有的办法就不好再用,会影响讯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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