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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公平拒绝“超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6: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晓蓉

  4月10日新华社报道,在厦门举行的“台湾人才、学生祖国大陆就业创业政策说明会”上传来消息:台湾地区人员 在祖国大陆就业的,个税起征点已从4000元调至4800元。

  这就是说,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来说,他们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4800元才开始缴纳个
人所得税,这一标准比国内 人员每月1600元的扣除额高出3200元。报道说,这“体现了国家对台籍人员的税收照顾”。

  这样一条消息,从这样一个会议上透露出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对台籍人员的税收照顾”背后的功利:希望通过“ 税收照顾”吸引更多的台湾人来大陆就业。提高起征点意味着,挣同样多的钱,留在自己手里的可以更多一些,这或许可以刺 激一部分台湾人来大陆就业。然而,弄这么一个政策,让一部分人享受“超国民待遇”,暴露了某些机构政策的随意和思维的 混乱,这未必不会让另外一些本有心来大陆就业的台湾人望而却步。

  税收的功能是什么?最重要的功能是两项:一是筹集公共事业基金,二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就为公用事业筹集资金 功能来看,一个厦门人和一个生活在厦门的台湾人相比,他们两个在享受平安、享受蓝天绿水等公用事业方面,并无任何不同 。两个享受政府同样“服务”的人,仅仅因为“身份”不同,税负差别就如此之大,令人难以理解。

  查查《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就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 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哪些人是纳税主体,规定得何等清楚!然而,翻遍整部法律,我 们找不到对不同纳税主体在税负上要区别对待的规定。税负公平,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核心原则之一。注意:这部法律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除非它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任何机构作出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在经济交往中,“国民待遇”是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对台籍人士及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在税收方面的特殊照顾, 显然已经超出了“国民待遇”范畴,而是“超国民待遇”,这是很危险的。危险在哪里?除了国民待遇原则,还有一项原则是 同等待遇原则,即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公民应该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鼓励台湾人、外籍人士来中国大陆工作,是好事;为了把 好事办好,出台一些特殊举措,也未尝不可。然而,以“超国民待遇”的方式拿税收开刀,却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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