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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6: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丁爱萍裴志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暂行条例、经济特区法 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违法审查的程序和步 骤。消息一出,引来好评如潮,堪称我国立法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 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同时还就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 动审查的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更值得关注的是,规则明确了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纠正程序: 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 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共颁布了900多部行政法规、8000多部地方性法规、10000多部国务院部门规 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复杂的核心内容。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法规、规章质量差强人意,下位法违反 上位法、法规规章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损国家法制统一。鉴于此,2001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明确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赋予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但由于《立法法》规定过于原则宽 泛,违宪审查不具有可操作性。尽管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规、规章并不鲜见,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为止尚未撤销一例违 宪的法规、规章。孙志刚事件中三名博士上书后,国务院随后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并未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也没有向公众、建 议人告知反馈情况。作为一项制度,违宪审查由提起、受理、审查、确认、处理等环节共同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道程序,违 宪审查制度都是不完整的。赋予公民违宪审查的提起建议权意义固然重大,但如果仅是有提起而无受理,或无审查、无确认、 无处理,则公民的提起权事实上形同虚设。这也是为何公民提请违宪审查个案寥寥的原因所在。如果说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专 门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开启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序幕,那么,完善工作程序是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迈出的第二 个关键步骤。因此,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堪称“违宪审查制度起步”,克服了过去那种只备案、不审查,或者只审查不 纠正的现象,使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被告人“自由着装”是司法进步

  □蒋毅

  以往,刑事犯罪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都是穿着浅蓝色或灰色囚服上庭。4月11日上午,涉嫌贩毒的龙某、刘某却穿 着短袖T恤,出现在厦门市中院的法庭上。他们的出现立刻引起了旁听人员一阵不小的骚动。

  身着诸如“某看”等字样的囚服在法庭接受审判,这似乎已经成为国内司法部门的惯例,数十年来如一日,很少有人 对这个惯例提出质疑。众所周知,所谓囚服,是已经判定有罪之人于服刑期间所穿的服饰,可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往往都是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尚是未知之数,囚服何以过早加身呢?反之,一个身着囚服的疑犯显然不是“疑犯”,而是货真价实 的“犯罪分子”。

  惯例不等于真理,更不等于法律。刑事被告人穿着囚服出庭,给人先入为主的观念,容易让人产生不自觉的仇视心理 和有罪推论。这种标签化的模式无疑与封建时代的脸上“刺字”有着异曲同工之效。

  可以说长期以来疑犯身着囚服上庭的惯例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现代法制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与司法人员的现代法治 观念还很不成熟、对无罪推定的认识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所造成的。厦门市中院的法庭上允许疑犯“自由着装”的举措看似仅 仅是衣着的改变,可实质上却是对法律“疑罪从无”精神的张扬,是司法改革进步的标志之一,它说明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 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改革正从细微处开始。

  法官打人与法官被打是“同胞怪胎”

  □丁利才

  当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一名法官对一起案件宣判后,两名当事的年轻女子在庭上出言不逊拒绝签字,并将一名劝阻的法 官猛然推倒在地。法院的监控录像完整地记录下当时的情景。崇文法院随即派出4名法警赶到现场劝阻,并对两名肇事姐妹司 法拘留。(《京华时报》4月13日)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律师王令受11名天津当事人的委托接手一个拆迁纠纷案,于3月28日与当事人前往 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该律师指称(并有多名目击者证明),自己在立案大厅被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掐住脖子 殴打。该庭长叫嚣:“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说:“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 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不过现在,在我们的一些地方,法院不像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反倒像是古罗马的角斗场 ;而法官也不像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反有些角斗士的气味,动辄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拳脚相向。而有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 也往往按捺不住,有时还主动进攻法官。于是,法官丢弃了法官的尊严,而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眼里法官也毫无威严可言。 法院与法庭的异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拳脚交加,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并没有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治更没有形成人们的精 神信仰。

  因为,法官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并非天然形成,这是奠基于对法治信仰的坚实基础上的。于法官而言,就是要遵循 法律至上的理念,恪尽职守,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在坚守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努力追求实质正 义,如此才能让当事人和民众信服,形成对法官的尊重,法官才能做到“不怒自威”,王侯的地位才能树立;于民众而言,则 是要坚守依法办事的理念,信仰法律、尊重判决,遵循形式理性,在法定的程序内寻求纠纷的解决,这样才能真正视中立的裁 决者——法官为正义的化身,法官也才能成为王侯。

  不幸的是,现在的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法官并不对法治抱有信仰,他们带头违反法律,枉法裁判,玷污法律,因此, 法官甘当角斗士,动辄殴打当事人也就不足为奇;而一些当事人视法律的尊严为粪土,他们总是迷信于用法外手段来解决纠纷 ,因此一不如意就迁怒于法官,对法官便拳脚相向。西谚言:“枪炮作响法无言”,在我看来,法治信仰缺失,拳脚便声声作 响,因为不想遵循规则办事,就只能以势压人、诉诸暴力。因此,“法官打人”与“法官被打”的现象其实是同胞怪胎,都源 于对法治信仰的缺失。反过来,当法官与当事人都开始拳脚相向时,法律就更没有任何地位,法治的信仰就进一步缺失,拳脚 相向就更为寻常,角斗更加欢快,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信仰净化人的灵魂,引导人的行为,法治需要法律人和所有普遍民众的信仰,才能真正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美 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被法官所信仰,法官真正成为正 义的化身,自然就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当角斗士才会罕见;法治被民众所信仰,民众遵守法律,视法官为法律帝国的王 侯,当事人对法官拳脚相向才可能杜绝。

  执法成本该由谁承担

  □唐光诚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规定,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 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法制日报》4 月9日)

  扣押冻结款物保管、鉴定、估价、公告费用属于执法成本,执法既是国家职能,也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 分,其成本理应由国家财政支付,以体现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策。

  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机关的执法费用不明不白,有的由国家财政开支,有的则直接转嫁给了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的 执法费用不透明,没有一个标准,给公务人员乱收费制造了机会。如有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违法车辆收取停车费、保管费 ;有的司法机关随意收取当事人的申请执行费、办案费,以至于超过了诉讼标的,让诉讼当事人苦不堪言,成了毫无疑义的诉 讼。并且这些乱收的费用往往由于转化为执法人员的个人利益,反过来又刺激了乱收费行为的泛滥。

  最高检察院明文规定检察院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让当事 人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监督,开了一个好头,对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 重要作用。为此,也期望相关国家机关借鉴这种做法,依法清理一下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做到公开、合法,不要再让公权乱收 费有“合法”的名目,以彻底堵住公权乱收费的源头。

  对吃空饷者当以贪污治罪

  □孙瑞灼

  在四川省查出3.7万人吃“空饷”、一年冒领经费六千万元事件之后,西安又发现了1407人在吃“空饷”。西 安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宝根算了一笔账:“如果以平均每人每年2万元计算,财政每年为此支付的金额2800多万元 。”(《西安晚报》4月11日)

  值得思考的是,近年来各地清理吃空饷举措不少,然而吃空饷却屡禁不止,成为长期困扰许多地方的老大难。为何? 这除了有管理混乱、监督不力等原因外,还与处罚力度不足有关。笔者认为,对吃空饷者当以贪污治罪!

  吃空饷不外以下类型:一是“权力饷”。即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吃空饷。譬如,河南省沈丘县北杨集乡财政所原所 长高国昌和他担任副所长兼主管会计的弟弟高国常一起,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先后使高国昌农民身份的妻子、4个正上学 的儿女、农民身份的妹妹和妹夫等十余人吃上了财政空饷。而这些人中大多数没上过一天班。二是“人情饷”。空饷成为领导 者手中的人情,随便送人。据报道,某地一个县仅教师队伍就有近千人吃空饷。三是“便宜饷”。一些单位的空饷由单位领取 ,有的则干脆进了少数人的腰包。四是“糊涂饷”。由于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跟进,使一些人觉得不拿白不拿。

  大量事实说明,离开了某些领导或明或暗的关照,绝大多数空饷是不可能存在的。吃空饷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犯罪的特 征,就是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便利侵吞、贪污国有财产,而且数额巨大,足以构成犯罪。实际上,在旧军队里,吃空饷也是贪 污行为,叫做“喝兵血”,查出来不仅要丢官,有时甚至要掉脑袋。然而,在当前各地清理吃空饷的过程中,对吃空饷行为最 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让一些人将所吃空饷悉数退出,却鲜见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当事领导为此承担多少行政责任,更少见吃空饷者 因此被判刑,导致吃空饷之风愈演愈烈,造成国家财政的巨大损失。

  当法律对吃空饷说不,对吃空饷者当以贪污治罪时,看谁还敢?

  对刑事案件法院不应重新立案

  □刘新时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刑事案件重新立案,而把立案前的期限不算作法定审理期限内。这样做的 理由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法院收 到起诉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对于刑事案件法院无须重新立案,《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不仅侵犯了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

  首先,立案是案件进入诉讼的程序性标志。作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起诉到法院以后再立案就是重复;其 次,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 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说对刑事案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法院 进行立案的程序;再次,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受理后,而不是立案后。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 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同时,高法的这个司法解释与以前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案件的 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显然,后一个解释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有利于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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