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合法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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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4:20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孙瑞灼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 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为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的 官司。(《东方早报》4月18日)
此案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法律上无诉讼主体资格,法 院不应当受理此案。在我看来,法院理当受理此案,民政部门替不知名的死亡流浪乞讨人员索赔的做法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值得推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管是达官贵人还是身份不明的流浪汉,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的 保护。长期以来,流浪乞讨人员由于其所处生活环境的特殊性,不仅在精神上受到歧视,而且在身体上常被伤害。由于这些流 浪乞讨人员在智力、精神上存在某些障碍,在权利受侵害后不懂得向有关部门寻求保护,而其家人由于不知情也无法予以保护 ,故使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处于真空状态。特别是在民事赔偿方面,等其家人发觉事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保护时,却因 时过境迁超过诉讼时效而错失良机。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一个有力的主体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在其权益受损时代为 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因此,从这一层面而言,作为全国首例的民政部门代为提起诉讼的官司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和 法治价值,弥补了国家制度在这一方面的缺陷。这一做法如能在全国推广,必将有利于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凸显政府部 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就法律规定而言,民政部门替流浪汉索赔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 为乞讨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 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不仅是其权利同时也是义务,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立法本义。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