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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维权中国图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13:11 新民周刊
IPR维权中国图景

“星巴克”案的判例是对傍名牌不正当竞争发出的一个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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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多年前,许多人连什么叫知识产权都不知道,现在普通百姓都知道光盘里面有知识产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撰稿/陈统奎

  4月的中国,两条消息让国人深刻感受IPR(知识产权)的分量。

  在北京,法国著名高档品牌路易·威登再次维权成功,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有限公司被判赔偿路易·威登公司15万元人民币,不得再容许场内摊位售卖伪冒路易·威登品牌的货物。

  与此同时,旅行社纷纷告知五一黄金周赴欧洲旅游的国人,不要携带假冒名牌产品出国,否则可能面临单件500欧元、10件以上30万欧元的高额罚款。

  IPR来了!

  4月18日,出访美国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参观微软公司总部时重申,中国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的承诺是严肃的、认真的”。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郑重承诺。

  确实,加入WTO以来,中国明显加快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步伐和加强执法力度,一批颇具影响力和价值的判例相继诞生。

  “星巴克”案

  在上海,一家本土咖啡馆因取名星巴克而被美国星巴克公司告上法庭。

  受理此案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本土咖啡馆的行为构成侵权,必须改名、赔款。

  上海土产的“星巴克”咖啡馆隶属于“上海市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此企业名称注册于1999年10月,咖啡馆的标志与美国星巴克白绿两色的美人鱼也很相像,甚至连颜色都是绿白相间,只不过前者是中文标志“上海星巴克咖啡馆”,后者是英文标志“Starbucks”。略微不同的是,美国星巴克标志中间是一个美人鱼头像,而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标志中间是一个杯子。

  美国Starbucks的登陆,使得沪上同时出现两家“星巴克”,Starbucks也很快发现了这家上海本土星巴克咖啡馆,相似的标志使不少顾客将两家“星巴克”混为一谈,美国Starbucks很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久后他们便发表了一份声明,称:“将采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商标的价值,也要使我们的客户不至于混淆和被蒙骗。”

  2003年7月,上海土产“星巴克”在南京路再开新店,并酝酿发展更多的连锁店,引起了美国星巴克的不满。同年12月,美国星巴克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与上海“星巴克”对簿公堂。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国星巴克为驰名商标,对“星巴克”字样在先使用。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具有主观恶意”,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与“Starbucks”、“星巴克”的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要构建一个诚信的商业社会,这种行为必须制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吕国强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被告的“主观恶意”是一种傍大牌傍名牌行为,“这不仅是一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责令上海星巴克立即更改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字样,并责令上海星巴克赔偿美国方面50万元人民币。上海星巴克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现在仍在二审过程中。上海星巴克拒不承认侵权之说。

  一审时上海星巴克辩称,“Starbucks”确实很有名,但中文“星巴克”则根本达不到驰名的地步。而一审认定中文“星巴克”为驰名商标,就意味着美国星源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星巴克”更受法律保护,上海星巴克的企业名称权次之。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商标法中就有一条是商标的知名度,它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关系十分密切,意即企业必须利用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赢得品牌竞争。美国星巴克进军上海短短几年,所开连锁店就超过40家,这是法院认定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实。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对美国星巴克极其有利的一审判例。“驰名商标由法院来认定,受到侵害法律当然保护。”在吕国强看来,这个判例的最大价值在于,当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精神,这是2001年实施新的《商标法》,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衔接后,上海法院认定的首例驰名商标。吕国强说,“星巴克”案的判例不仅是中国法院对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行为发出的一个明确信号,而且向在华经营的外国公司展示了中国司法的进步。”

  “化工院”案

  “过去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多是中国人侵犯外国人,然而从我们法院2001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90%以上是国内知识产权纠纷,并且当中90%以上是侵权案件。”吕国强说,“两个90%告诉我们,大量的案件是中国人跟中国人之间的纠纷,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任务更加繁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当然会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但是首先是我们自身的需要。”吕国强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基础工程。

  令人欣喜的是,一批视野开阔的中国法官已经迈在时代的前头,用他们的判例建构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化工研究院”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

  案情并不复杂,2002年5月,3名技术人员从上海化工研究院跳槽到昆山索托普公司,并建起了一条与化工研究院完全一致的生产15N标记化合物(以下简称15N)的生产线,并向化工研究院的国内外代理商用发传真、送样品等方式,低价提供15N标记化合物,抢夺市场。

  15N是一种昂贵的化学原料,在国际市场上售价堪比黄金。巨大的利益诱惑是3名技术人员铤而走险的原因。2003年10月,上海化工研究院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3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是国内唯一生产15N的单位,这项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这项国内领先、接近国际的高科技产品耗费了逾千万元的资金和40余年时间,是一项原创性知识成果。故此,上海化工研究院认为15N技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的判决极为严厉,刑民并用,3名技术人员除了9个月至1年牢狱之灾,还被罚款2万至3万元,埃索托普公司则连带赔偿230万元。被告为侵犯原告知识产权付出了高昂的成本。23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至今上海法院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例中最大的罚单。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屡禁不止有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侵权成本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特点,因此首先实施侵权行为很容易,其次侵权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因侵权的赔偿证据难以取得而导致侵权赔偿数额不高。对于侵权人来说,在衡量侵权成本和侵权获利后一般更愿意选择实施侵权行为。”吕国强向《新民周刊》解释法院开出高罚单的原因。

  “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对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法院用严厉的判决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法院判上海化工研究院胜诉,“不仅用这个具体判例表明了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力度,而且是对具有

维权意识和威权行动的权利人嘉许。”吕国强点出了这则判例的价值。

  IPR在路上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到处可见。”吕国强说。

  “20多年前,许多人连什么叫知识产权都不知道,现在普通百姓都知道光盘里面有知识产权,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12年前,上海出现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的时候,他就走进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领域,10多年来亲身经历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每一个进步,审理了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谈到有些人明知是盗版还去购买,吕国强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一个历史过程,而建立起这样一套机制,西方国家走过了100多年的历程,而中国直到1980年代才起步,至今不过20多年的光景。

  “我们的立法已经跟国际知识产权的立法接轨了,法律的制定毕竟是书面的东西,要把它变成一个现实,需要一个过程。”吕国强坦率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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