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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英归还周璇遗产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姜金城

  1986年11月8日,上海《新民晚报》首先刊登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新闻《周伟要求黄宗英归还周璇遗产》:“金 嗓子”周璇在北京工作的次子周伟,上月中旬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黄宗英归还保管他母亲周璇的遗产。 周伟认为,他母亲1957年病逝后,留下了一笔遗产,由母亲的生前好友、著名电影演员黄宗英保管,但他在诉讼状中没
有 提到这笔遗产究竟有多大数目和什么东西。在此之前,周伟曾向市电影局等单位反映过此事。担任一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庭,受理此案后,正着手进行司法调查,诉状副本已送达黄宗英。

  周璇长子周民质疑周伟的合法身份

  1986年11月20日,香港一家报纸刊登了一篇文章《生母遗产引起纠纷——周璇亲子详说因由》。编者按说: 此文由著名影星周璇的亲生儿子周民寄来本报,内容包括许多关于周璇遗产纠纷的第一手资料。

  周民在这篇文章中写道:我从来认为对周璇这样的女演员完全不必太认真。她既不是英雄,也不是罪人,文学家们实 在没有必要为她而浪费自己的才华。但现在事情既已闹上了法庭,那还是由我来道个明白。一来可让那不幸的母亲,能够安息 ;二来也令我可从作为周璇儿子而带来的烦恼阴影中摆脱出来。关于周伟的来历大致有两种说法:其一,完全是假的,即他不 是周璇的儿子,当然也不是我的弟弟。理由是没有任何原始的文字(除了他自己写的)、图片能证明他是周璇的儿子,也没有 可靠的证人。何况就是周伟自己写的出生年月也比我早,更令人疑窦丛生。1957年初,周璇病情一度好转,两度到黄宗英 家来看我,并把我接到疗养院去玩。这期间我不知有周伟这么个人,我也没看到过什么弟弟。其二,有这种说法,1952年 周璇病情很重,她的一个女佣人的丈夫叫做唐棣的借故常来,与周璇生下个儿子(此事是真是假仍搞不清,因当时周璇头脑已 不清醒了)。总之,有这么个小孩取名叫唐启伟,一落地就由唐棣抱着东家走、西家串,说是周旋的孩子,要钱要东西。这种 行为被文艺界中周璇的朋友告到法院,加上唐棣历史问题,人民政府将唐棣捕去判刑14年,刑满后在劳改农场就业。唐棣被 抓走了,唐启伟被送进了孤儿院。以后,被一对无子女的夫妇领养,过了一年,这对夫妇又不想养了,孤儿院又退不回去,大 概是想到黄宗英那里已有一个我,就将唐启伟送到了黄宗英那里,她也就收下,这才易名周伟,其时1959年。

  周民的这篇文章中还写道:如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已受理周伟诉黄宗英关于周璇遗产一案。我以为首先总得 验明正身,先得搞清周伟这个人的来龙去脉;不能因为他说是周璇的儿子,写了《我的母亲周璇》的文章,专吃周璇的饭,而 就认为他是周璇的儿子……

  这家报纸,在刊登周民文章的同时还刊登了两张照片:一张是周璇在影片《马路天使》中的剧照;一张是1957年 在周璇追悼会上,黄宗英戴着黑纱,周民倚在她的身上。

  11月21日,《新民晚报》登了一条新闻,写道:前天,黄宗英正式委托第一律师事务所王珉律师为返还财产案诉 讼代理人的全权代表,她本人不准备出席法庭的开庭,她说:作为一个母亲,在法庭上是很难控制自己感情的……

  周璇次子:打这场官司是为母亲正名

  那么,周伟是怎么想的呢?

  1987年1月19日,《上海法制报》发表了记者采访周伟的文章。

  周伟说:“第一,我打这场官司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我是懂得‘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打 了这场官司,这中间不是没有道理的。况且情与法也是两回事。第二,我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母亲 正名。过去的说法一直认为她是在香港因贫困潦倒、分文皆无才回到内地的。但事实上母亲是基于爱国和追求光明才回到新中 国的。建国初期,她还几次捐款,支援新中国的建设,说明她是爱国的。她在香港留下了一笔财产,可以证明她并非贫困潦倒 。第三,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也是精神文明的表现……”

  这起遗产诉讼案,牵涉的时间跨度很大,从1957年9月周璇病故算起,已长达29年,而且其中有些情况比较复 杂,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查证、核实。

  1988年11月,法庭向黄宗英发出传票,通知她11月28日到法庭参加诉讼。不久,黄宗英因病回到上海,住 进了华东医院。法官们便到医院看望了黄宗英,并且同意了她因病延期开庭的要求。法院将庭期改为12月15日。

  1988年12月15日上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周璇遗产纠纷案。黄宗英没有出庭,她写了两份书 面材料《我扶养周璇遗孤的前前后后》、《我的态度》,由委托代理人王珉律师在法庭上宣读。

  法庭调查证实:周璇遗产共有七万余元,利息五万余元,共计本息十二万余元。这笔钱一直由黄宗英作为周璇遗孤监 护人的身份保管和使用。法庭上围绕黄宗英使用这笔钱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和如何处置遗产,当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黄宗 英表示:

  当年,我收养了周民,后来又受组织委托收养周伟,并保管周璇遗款,用以抚养周璇遗孤。在抚养周民和周伟期间, 基本上没有动用此款。在他们成年后,因周民一直不承认周伟确是周璇之子,故无法处理周璇遗款。后为妥善保管才将该款转 移至一个安全的地方,主观上没有侵吞的故意,周伟也没有受损害的事实,所以不构成侵权。现周伟要求归还此款,应首先确 认周伟是周璇之子,才能将钱款分割归还,但应扣除其领带期间所支出的教养费用及利息。如果周伟不能出示他确是周璇遗孤 之法律证明,也许到某一天,忽然又冒出另一个周璇遗孤来,我将何以作答?……

  周民和周伟同母异父

  那么,周伟是不是周璇的儿子?

  审判长王本俊宣读了北京市公证处〔1985〕京证字第1734号公证书,认为周伟符合原告资格。

  原来,周民和周伟是同母异父。

  1951年周璇在拍摄电影《和平鸽》时,认识了摄制组帮助搞美工的唐棣。唐棣解放前曾是国民党励志社美术股干 事,上校军衔。解放后由人民政府分配工作,在常熟中学任美术教师。在摄制组里,他以给周璇画油画的机会,主动与周璇接 近。到了1951年5月,唐棣已成了周璇住所——枕流公寓的常客,不到半年,周璇就怀了孕。此时,周璇的身体不好,精 神不振。于是,周璇的养母叶凤妹到法院告了唐棣,罪名是:“诱奸精神病妇女和诈骗钱财罪。”唐棣被判刑,周璇也于8月 被送进了医院。

  1952年8月30日,周伟出生在枕流公寓,根据父亲的姓取名唐启伟。唐棣出狱后,他要求住进枕流公寓,遭到 拒绝。于是,唐棣把唐启伟接走了……

  为周璇治过病的医生苏复,写过一篇文章,谈到了周璇的病情:从1951年到1953年,周璇日日夜夜呆坐着。 她不敢接触任何人,很少和人讲话,有时做一些下意识的动作,有时伸出手来好像在弹钢琴,有时唱了半句歌就停住了。她把 自己心爱的东西乱扔,半夜走到养母面前,含糊不清地喊亲娘、亲娘……

  上海市电影局和上海电影制片厂,对周璇精神病的治疗十分重视。他们说,倘能把周璇的病治愈,让她再拍一部电影 ,哪怕是一部短片也好。可是,苏复医生认为:周璇的病情已久,有将近二十年的病史,缓慢起病,经各种治疗无效,已处在 精神分裂症的慢性阶段,能否治愈,治愈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把握……

  经过医生的药物治疗和医院内外各方面配合的心理治疗,周璇的病情竟奇迹般地好转了。到了1957年6月,中央 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特为周璇拍摄了住院疗养生活的纪录片。周璇想重上银幕,关心周璇的朋友和广大观众也希望周璇能重上 银幕,多拍几部好电影,多唱几首新歌。可是,意料不到的情况发生了,周璇得了中暑性脑炎,于1957年9月22日不幸 病逝了……

  两审均判定黄宗英归还周璇遗产

  法院已经查明,周璇遗产有四部分:第一部分,由上海电影局保管的金银首饰、红木家具、钢琴、衣服及寓所内的其 他物品。第二部分,1959年12月调回的周璇在香港上海银行的港币。第三部分,周旋在香港汇丰银行保管箱内财产,有 美元、港币、银元硬币、金元硬币。第四部分,周璇依合约享有的香港百代唱片公司所支版税款。周璇的这些遗产兑成人民币 125841.29元,存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周璇户和黄宗英户上。黄宗英作为周璇儿子的监护人负责保管。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伟是周璇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公证证明,应予确认。周璇死亡后,所遗财产已归其 法定继承人周民和周伟所有,故其中一半应归周伟所有。周璇死亡后,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期间,黄宗英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 监护人,黄宗英保管周民和周伟所有的财产,并可以为教养他们而处分保管的财产。监护人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在1963年上 海电影局致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函中已予明确。在周民和周伟未成年时,黄宗英尽了监护责任。周民和周伟成年时,设立监护的 原因消灭,黄宗英对周民和周伟的监护自行解除,则应将所保管的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予以返还。黄宗英既未将财产返还,也 未将财产情况告知原告或有关组织,没有履行因监护关系所产生的该时财产保管人应尽的义务。在周伟向黄宗英询问财产情况 时,黄宗英仍未告知,而且提取了全部钱款,至今不提供财产去向。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负民事责任。 据此,黄宗英除应返还周伟所有财产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周伟所有存款的利息损失。周民主张继承财产的权利,但不主张 由黄宗英返还,是对自己这部分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周民否认周伟是周璇之子,否定周伟继承财产的权利无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宗英在周民、周伟未成年时所提取的钱款视为已用于被监护人;所垫付的用于周伟的必要 开支加利息后,可在返还款中扣除;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以黄宗英提出账目为准;周伟成年后给付周伟的钱款,以周伟认可的 为准;支付给保姆洪雪珍的费用,部分作为周伟的生活开支计算。据此,本院确认黄宗英用于周伟的费用和给付周伟的钱款总 计本息为人民币10318.61元。另,黄宗英和洪雪珍分得继承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宗英返还原告周伟钱款人民币53920.16元。

  二、被告黄宗英赔偿原告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31459.20元。

  三、以上二项总计人民币85379.36元,在本判决生效时给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决执行时的利息损失 以53920.16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户同种类存款利息计算累加,由黄宗英赔偿给周伟。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2.28元由黄宗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黄宗英没有到庭,她因病在广州住院。

  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周璇遗产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周伟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佐证;原审法院确认黄宗英的行为 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黄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抚养周民而垫付的生活费作为 债权可予支持,应在周璇遗产中偿还。关于黄宗英和洪雪珍以对周璇尽了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周璇遗产,无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沪中民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三项。

  二、准予黄宗英从保管财产中扣除垫付周民六年生活费人民币14083.99元。

  三、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人民币45739.85元,赔偿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26686.45元,两项共计人 民币72426.30元,在判决后三十天内给付。

  四、黄宗英、周民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32.28元,黄宗英、周民共同承担632.28 元,周伟承担100元。

  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为海内外广为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摘自姜金城著《黄宗英画传——属云的人》,浙江文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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