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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卖保险未改不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赖基仁

  2006年4月30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保险期内转卖车辆,忽 略了到保险公司签改批单,买受人即刻投入运行,出行中发生事故车毁人亡。出险人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受阻,起诉到法院, 亦未得到支持。原告当庭主动撤回了起诉。

  2005年1月,重庆市人熊维良买得雷波县人沈某的一辆农用车,车牌号为川W07442 。同月25日,熊维 良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公司(以下简称雷波支公司)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共缴纳保险费 5839.37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1月26日至2006年1月25日 。2005年6月17日,熊维良将川W0 7442号农用车,以34600元价格转卖给西昌市人徐加祥,同月20日,熊维良到雷波支公司就车辆保险事由申报了批 单。2005年7月9日,徐加祥将川W07442以36880元的价格,在西昌三毛旧车交易中心转卖给雷波县谷米乡人 彭加前。

  彭加前购得车后,买卖双方均没有到保险公司申报批改事宜。2005年7月14日,彭加前驾驶刚买到的车从西昌 市返回雷波县,当车行至雷波县谷米乡烧伏滩(小地名)时,驶出公路,发生事故,车辆损坏,彭加前死亡。事故发生后彭加 前之父彭正友及时报告了保险公司,雷波支公司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进行了调查。2005年9月29日,雷波支公司向投 保人徐加祥发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彭正友对此不服,多次找雷波支公司索赔,但均遭拒绝。2006年3月, 彭正友聘请律师为其代理人,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2006年4月18日,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依法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变更合同。该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变更。且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转卖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 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当庭撤 回了起诉。

  近年来,私家生活车、各种营运车飞速发展,

二手车交易十分活跃,许多二手车在交易时,仍在保险期内,但有一些 当事人图省事,怕麻烦或疏忽大意,往往不去保险公司申报批改保单。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损害了买受人(实际经营人)的 利益,一旦保险标的出险,只能自己埋单,失去了投保的意义,同时又给保险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前述案例就是一例。该案 警示我们,在二手车交易中,交易中心应当提醒买卖双方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书面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 标的物的转让情况,出卖人应当按保险条款履行义务,申请保险公司批改保单。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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