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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职员十年吸储7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储户据理起诉向银行讨要存款

  □ 艾 妩 江 南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市分行对其职工黄惠鳌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 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赔偿责任,赔偿“
储户”因赃款发还不足的存款损失,扬州建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 付原告钱存义存款本金578900元。捧着判决书,六旬老人钱存义在最绝望的时候都没有流下来的泪一下子喷涌而出。他 终于可以对信赖他的另11名同事说:我们赢了!

  2003年初,一个好消息悄悄在扬州市七二三研究所同事之间流传着:因大型建设项目投资需要,中国建设银行扬 州市分行琼花支行在银行内部发行国库债券,年利率为7%。手上有点钱的同事都忍不住动了心,有的毫不犹豫地把存在其他 银行没有到期的存款也提前取了出来。

  1月12日,七二三研究所几个同事相约在熟人的引领下来到建行琼花支行,介绍人没有多言语,径直把他们领到了 黄惠鳌的办公室。黄惠鳌为他们分别数了钱,收进办公桌旁边的保险柜中,并一一为他们用手工填写了国库券收款凭证,还加 盖了“建设银行扬州市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3)”及“黄惠鳌”和“张进”印章,公章、私章一个都不少。

  以后,又陆陆续续有同事去存了几回。直至2004年初大约一年的时间里,七二三研究所共有钱存义等12人,先 后拿出家中积蓄共计76.5万元,到黄惠鳌办公室办理了“存款”手续,黄惠鳌共出具国库券收款凭证14张。因为有到期 的顺利地取回了存款本息,本来有些疑虑的都跃跃欲试了。后来,陈金辉等11人将他们各自通过黄惠鳌购买的国库券收款凭 证记载的本金合计705000元和利息14519元,共计719519元的权利转让给了钱存义。

  谁知到了2004年3、4月间,不幸的消息像长了翅膀一样在七二三研究所及其宿舍大院迅速传开:黄惠鳌被抓起 来了!

  其实,七二三研究所12名科研人员的将近80万的个人存款,仅仅是黄惠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冰山一角。

  黄惠鳌何许人也?建行琼花支行的一名普通职员,今年54岁,1986年9月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早在1994年,黄惠鳌就开始了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恶生涯。因为黄惠鳌对到期存款均按照约定利率给付 高利息,需要取回本金的也能够及时取到,“信誉”非常好。所以黄惠鳌的犯罪活动当时相当具有隐秘性,在很长时间里都没 有人察觉,黄惠鳌也得以拆东墙补西墙以后面的新存款支付前面的部分本金和高息,持续发展壮大着他的“事业”。至200 4年案发长达10年的时间里,黄惠鳌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700万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黄惠鳌于2004年3月2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缴了赃款62万余元和赃物邮品、钱币、印章等物品。

  2005年1月19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惠鳌以欺骗的手段进行非 法集资,非法集资除一部分用去返还集资者的本金和高息外,其余被其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只有少部分用于投资,至案发时 ,计有302万元未能归还,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惠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 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惠鳌没有吸收存款法定许可资格,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 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黄惠鳌案发前对每笔到期非法存款本金及利息均能按期偿还,对非法 吸收存款在主观上没有表示不予偿还,客观行为上亦没有逃跑、转移财产、销毁账簿的行为,而且从赃款去向上看,没有足够 证据推定黄惠鳌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他的行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应予纠正。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05年3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惠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七二三研究所12名把钱存在黄惠鳌处的科研人员等到了对黄惠鳌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他们于2005年10 月27日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领到了发还的赃款186100元,相比应得的全部本息,他们尚有674413 元不知所踪;即使只是算全部存款本金,他们也足足损失了578900元。他们一致推举年过六旬的退休干部钱存义做大家 的索赔代表,起诉银行。

  2006年1月16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钱存义诉扬州建行存款合同纠纷案。

  在法庭上,钱存义老人激动地说:我们是在你扬州建行的营业场所把钱交给你的职工黄惠鳌的,黄惠鳌向我们出具了 国库券收款凭证,公章、私章齐全,我们作为储户怎么可能知道国库券收款凭证和公章已经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就是你银行 在出售国债,银行是应该负责的。考虑到特殊情况,我们愿意放弃利息主张,但存单本金578900元银行应该立即兑付。

  扬州建行则认为,钱存义等人将国库券收款凭证所记载的76.5万元款项交给了黄惠鳌个人,而未交给我行,因此 钱存义等人与我行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他们的损失是由于黄惠鳌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应由我行承担。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惠鳌出具的加盖“建设银行扬州市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公章和 国库券收款凭证虽已停用,但储户并不知道,对储户来讲足以信赖是真实的,原告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黄惠鳌作为被 告的职工,其以建行的名义接受存款并出具国库券收款凭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原、被告之间存款关系成立。但由于 该存款关系是黄惠鳌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形成,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存款关系无效。

  扬州建行作为金融企业,将有经济犯罪前科的人放在重要岗位,且对早已停用的国库券收款凭证和“建设银行扬州市 第一营业部储蓄专用章”未能及时收回和销毁,给其职工黄惠鳌实施犯罪的可乘之机,而且黄惠鳌在工作场所作案多年,扬州 建行一直没有发觉,显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扬州建行对 其职工黄惠鳌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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