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无死刑:中国的务实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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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14:44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引渡问题专家指出,承诺引渡犯不判处死刑条款是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我们接受死刑犯不引渡条款,说明中国已经承认了这样一个趋势。 “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创造了先例,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在全球范围内编织一个疏而不漏的外逃贪官追捕网。”5月9日,原司法部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生效的引渡条约,是中国在与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国际合作方面的一次历史性突破。”中西引渡条约中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参赞评价说,该条约对中国追缉外逃犯罪分子、震慑贪官外逃、增强我国在反腐领域同欧盟国家的司法合作,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明确死刑犯不引渡条款 黄风所说的签约模式即在条约中明确写入了“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请求方做出不判处或者不追究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此前,我国与俄罗斯、韩国、南非、巴西等24个国家谈判缔结的引渡条约中,没有一个明确写入该条款。5月9日,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参赞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国跟西班牙谈判的引渡条约是中外缔结的引渡条约里第一个出现此类条款的。” “这个签约模式将会成为中国和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个示范文本,今后中国要和欧盟其他国家建立引渡双边关系,必须有这样的明确条款。”4月28日下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新办公室里,黄风教授接受记者专访时如是分析。 黄风,我国国际法尤其是引渡问题专家,多年来一直从事司法协助外事工作。他曾多次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多国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过程,全程参与余振东遣返案、赖昌星引渡案的司法协助过程,去年10月,在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徐宏为代表团团长举行的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谈判的同时,黄风作为另一组代表团的团长,参与中国与西班牙关于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谈判。 黄风透露,未来几年内,中国将会以西班牙引渡条约作为范本,和多个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目前,葡萄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均表示愿意采取类似方式与中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黄风的观点得到了徐宏参赞的认可。 徐宏认为,作为在欧盟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与西班牙成功缔结引渡条约可以对今后与其他欧美国家缔约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他介绍,欧盟25个成员国全部废除了死刑,中西引渡条约签署以来,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谈判引渡条约的进程正在提速,已经和葡萄牙、法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国家开始就双边引渡条约展开接触。“今年年内还有可能与1-2个发达国家进行正式谈判,目前还没有开始,具体内容不便多说。”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外逃贪官难以追捕回国,一个很大的难题就是国际合作机制还没有得到确立。“尤其是和欧美发达国家的双边引渡条约签订太少。” 死刑犯不引渡条款并不否定中国死刑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没有正式批准过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最大的障碍是我国有死刑,而发达国家大多废除了死刑。”黄风称,目前中国在反腐国际合作方面,主要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追捕外逃贪官,包括正式的引渡途径或者非正式的遣返途径;另一个是追缴赃款。他同时坦承,外逃贪官大多数逃到了美、加、英、法等发达国家。“由于缺乏引渡条约,给我国的追查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据他介绍,中国自1987年以来,已和37个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并和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引渡、遣返非法移民和其他替代方式等途径缉捕外逃贪官。 对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与有关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参赞说,我国大部分外逃贪官和其他经济犯罪嫌疑人都是携巨额赃款逃往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与这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将大大增强反腐成效。 徐宏表示,本次中西引渡条约,争议最大最敏感的一个条款就是死刑犯引渡条款。现行条款是这样表述:“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该拒绝引渡。” 徐宏告诉记者,在谈判过程中,西班牙方面表示:西班牙已废除死刑,在引渡条约中写进死刑承诺条款,是其宪法的要求,也是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强制性义务。它不是专门针对中国,而是其缔约实践中的标准条款,包括与美国等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都有这一规定。 今年4月25日,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向委员们做条约的情况说明时介绍:“ 西班牙方面表示,这一条款是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实无变通余地。”他同时指出,我国2000年通过的《引渡法》已规定 “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律明确授予最高法院在量刑上有最终决定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国内各有关部门反复进行了研究论证,在综合各种因素,慎重权衡利弊后,决定可以接受西班牙方面的条款。 接受死刑犯不引渡条款利大于弊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对此,不少法学专家包括实务部门负责人均认为这一条款是务实的选择。 “目前最主要任务是抓回贪官,我们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4月2 5日,徐宏在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强调。徐宏指出,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评价说,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体现了在死刑犯不引渡问题上的务实态度。 从我国惯例看,参与引渡条约谈判的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黄风介绍,长期以来,这些部委对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有的认为该条款对中国是单方面条款,在国际法里,单方面约束的条款比较忌讳,因此不能接受。有的认为,这样会导致“同罪不同刑,违反了刑罚原则。”有的认为,写入条约成为法律,而法律上白纸黑字地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为更好地统一认识,在中西引渡条约谈判前,外交部特地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纪委、监察部等部委与公检法司的有关人员举行了死刑犯引渡条款的协调工作。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决定接受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 徐宏表示,与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事实上,我国在和西方国家的司法协助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比如余振东案以及正在进行引渡协商的杨秀珠案。” 徐宏说,从弊的方面看,的确有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同罪不同刑”的问题。但也要看到,如果由于拒绝做出承诺而使引渡无法实现,就会使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根本得不到任何惩处,也就更谈不上司法公正。 “我们必须看到,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徐宏说,这方面的意义远大于对某个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做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此问题与中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并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上述措辞。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