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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制造冤案必须受到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9:2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河北定州无辜农民李志平被保定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处死刑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并将案件定为错案。在 高层领导的关注下,案件刚刚有了一点进展,蹊跷的事情就发生了:先是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卷宗丢了,接着是定州市公安局的 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一起拖了23年的冤案至今未得到昭雪。(6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叶雷

  一个农民从被拘留到最后被判处死刑,中间要经过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环节;而经过如此 多的层层把关之后,得出的结论还是个冤案,而且这个冤案一拖23年得不到昭雪,这怎能不叫人心痛?

  23年冤案得不到昭雪,凸显了执法者对法律的蔑视。在河北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为错案的情况下仍然得不到纠正, 将产生多个负面效应:一是影响了高级法院的形象;二是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保定中级法院的卷宗和定州市公安局的侦查 卷宗丟了,显然是别有企图,如果冤案不了了之,以后再出现冤案就模仿丟卷宗了。

  保定市中级法院敢于置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结论于不顾,并制造了毁灭证据的恶劣事件,背后肯定有与省高院不一致的 利益分歧。若保定中院拒不执行省高院的决定而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那么省高院的权威性将扫地,以后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 也会越来越低,利益分歧或者腐败背后的冤假错案将会越来越多。

  23年的冤案得不到昭雪,还折射出一个现实中国最严重的问题——法制国家怎么才能成为法治国家。这么多年来, 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也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打官司难、得到公正判决难、判决得到有效执行难等问题严重阻碍 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李志平冤案的制度背景

  □王继学

  河北定州之所以产生李志平冤案,一是与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刑讯逼供的取证方式有关。依照有罪推定原 则,李志平一旦被列为怀疑对象,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就会招致残酷刑讯。

  二是,河北省高级法院本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李志平杀人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李志平无罪。然 而,河北省高院在认定“保定中院认定李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并两次判决死刑所依据的六条证据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没有一条证 据是铁证,也不符合刑诉法第35条(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而且“结论是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一个错案”的情况下 ,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将“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重审”,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出现逆向运转的局面, 使得被告人李志平继续处于被追诉的状态。正是如此,才出现了李志平第二次被判处死刑,二审法院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如果保定中院第三次判处李志平死刑,李志平再次上 诉,那么河北省高院会第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此周而复始,李志平岂不将永远处于被追诉的状态?我们这样的法 律制度设计得合理吗?

  李志平冤案应当尽快昭雪

  □洪巧俊

  有什么比有冤无处申更痛苦?有什么比冤案不能雪更可怕?

  李志平“马拉松冤案”是一个携带

病毒的符号,不要说放在现代政治理念面前,就是古代政治中,也绝对是一件恶事 。李志平的漫漫申冤路竟然达23年之久,证明了冤案能够发生与不能及早得到纠正不是一种偶然。但无论如何,冤案23年 未雪,在他的内心深处将永远是一种痛苦甚至是侮辱一生的煎熬。同样,李志平的悲剧,也将是人们心头难以抹去的悲痛。

  从佘祥林案到李志平案,我发现竟有惊人的相似。在佘案中,高院两次采取了发回重审,而李志平案也是高院两次发 回重审。应该说,李志平比被错判坐牢11年的佘祥林还要冤!其实这样一个冤案错案的骇现,进一步揭示了制造冤案的责任 人负担冤案责任代价的严重过轻。去年4月,蒙冤11年的佘祥林的冤情终于被洗刷;那么,蒙冤23年的李志平,他的冤情 何日才能洗刷呢?我们期待着河北省有关部门尽快有一个说法,不要让无辜的人继续蒙冤了。

  我们的司法制度缺乏纠错机制

  □傅达林

  又一起尘封历史的冤案被揭露。

  几乎与任何一桩冤案相同,从“命案必破”到刑讯逼供再到有罪推定,“李志平案”遵循着如同导演般的剧情脉络。 如果不是高层领导的关注,如果不是媒体记者的披露,我们不知道这个被尘封了23年之久的“马拉松冤案”,何时才能够重 新摆上司法纠错的平台,已经家破人亡的50多岁的李志平还能否在他有生之年得到昭雪。

  剖析每一起冤案,都能找出无数个环节上的漏洞,正是这无数个漏洞,最终使得司法的指向偏离了公正。侦查机关不 仅以刑讯的方式逼取口供,还替嫌疑人编造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只是履行批准逮捕的手续,而完全虚置了自己的审查职责 ;法院一审认定的两条主要证据都不能成立,“整个法庭上,谁也不知道凶器弄哪去了,对此大家面面相觑”,但就是这样仍 然作出了死刑判决。从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还是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以及审判机关的轻易定罪,这些 环节都透射出公检法三家“紧密配合”的默契。有学者曾经将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比喻作“饭局”: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 察机关是“送饭的”,而法院是“吃饭的”。在这种关系中,三机关只注重了“配合”,而忽略了“制约”。一旦司法权力结 成一体时,诉讼中个人权利的保护将陷入危险境地,难免成为“饭局”中被随意定制的对象。

  当然,现在分析当年的办案情况,多少有些时过境迁的因素。20多年前,无论是司法制度本身,还是办案人员的观 念和素质,都不可能与今天同日而语,所以我们不能以今天的标准去苛责过去的错案。但是,一件拖了23年之久的陈案至今 仍无法解脱,至少说明我们的办案人员在观念上仍然延续了过去的思维。不管是因为怕担责任也好,还是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 也罢,案件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后依然无所改变,足以显示出当前司法纠错机制的失灵和司法公正的某种困境。为 什么法律修改以后无人纠正持续了10年之久的违法的取保候审?为什么司法机关至今仍然无法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 纠错?为什么只有等到“高层领导关注”之后方能重新提起?当司法自我纠错的环节无法指向公正的时候,领导的介入无疑是 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也正是当前上访申诉增多的原因。然而,这种领导引动司法纠错的现象,对司法正义功能 的回复来说却是一种莫大的嘲讽。

  一个人在其将近人生三分之一的时间内都处于“待罪之身”,这决非一个人的悲剧,更是一个社会的悲剧。我不知道 历经20多年后,司法还给当事人的清白还是不是清白,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至少在司法诸多环节上消耗的绝不 仅仅是诉讼效率,更是社会对于正义的期望和信赖。一次次公正的失守,终究会让“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走向崩溃。因 此,认真对待每一个司法环节,让监督的阳光充盈于办案的每一个瞬间,让纠错的机制运行在司法的每一个角落,这样才能将 公正的价值环环相扣于司法的全过程。

  逝者已矣,来者可追。虽然这起案件发生在与今天完全不同的法治环境中,但深入剖析这一范本,无疑对于我们改变 司法观念、革新司法制度,仍然具有极强的警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期盼着在今天这样的法治环境中,别让公正再度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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