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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中村房产导致住户与村民结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0:14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寿臣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杨易峰

  2006年7月7日凌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办事处城中村——黑朱庄村一栋七层民房突然倒塌,造成4死3伤的惨剧。当日,郑州市政府发出通告,要求一切违法建筑全部强制停工,即日起对市区所有违法建设的房屋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一律停止施工。

  此前,郑州市同其他城市一样,曾对城中村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并做出明确规定。但城中村违法建筑仍然屡禁不止。

  住户办不了合法手续

  在郑州市蔬菜研究所的西侧,坐落着两栋7层约1万平方米的底商住宅楼。一楼商户们的生意日益兴隆,楼上的住户们尽情地享受着家的温馨。但他们最近犯了愁——他们花血汗钱购买了房产,在入住一年多后却始终办不了合法的手续。

  一个住户痛心地说:“如今才明白,这两栋楼是私自开发的,啥手续都没有,谁会给我们发产权手续?”

  两栋底商住宅楼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张魏寨路中街,属于在城中村内开发的

房地产。一个姓王的村民说:“这两栋底商住宅楼所占用的土地,是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乡孙八寨第五村民组的。村民们至今没有拿到土地补偿金。”

  据村民们证实,该处房产是一个姓张的人在原村组干部的支持下开发的。2004年初,张某以给村民谋福利为名,开发了两片面积约4亩的土地。之后,张某一边建房,一边以均价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出售,最终在2005年初建成了两栋7层约1万平方米的底商住宅楼。

  村民们反映,由于拿不到土地补偿金,开发商又躲着不见,他们只好在楼房前贴出“通知”,要求住户们限期搬离。

  住户们一肚子的委屈:“我们掏钱买了房,村民们凭啥让我们走?”

  这从客观上造成了城中村房产使住户与村民结怨。截至目前,村民们与住户们的矛盾仍然没有解决。

  诱惑:

  开发商打擦边球

  在不具备齐全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为何要急着去开发呢?买主在开发商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为何要把自己的血汗钱交出去呢?

  “巨额利润吸引着开发商,价格便宜吸引着买主。”有关专家一语中的。

  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首先要过土地关,然后要经城市规划部门规划,只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才能销售,一个手续不全,买主就得不到房屋产权证。

  城中村的土地具有双重性,既是村民的集体土地,但又处在城市区域内,由于监管不力,有些开发商就会打擦边球,在形成事实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低廉的售

房价格,自然吸引了不少买主。城中村的土地属于集体用地,如果要开发,必须先转成国有土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后,可以由村里自行组成开发公司进行改造,如果和开发商联合改造,则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出让。目前,许多村庄与实力不强甚至没有开发资质的小企业联手,借城中村改造之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由于成本比正规的商品房低很多,房价自然便宜。不过,房管部门不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仅偷逃税费一项,就可让开发商的腰包鼓起来。”业内人士以张某开发的1万平方米底商住宅楼为例,对偷税漏税进行了测算:1万平方米的房产以1200元的均价售出,销售总额为1200万元。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按销售总额的5.5%征收,需缴税费66万元;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总额的1%征收,需缴税费12万元。仅这两项的税费就有78万元,再加上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3.3%进行征收,利润总额一般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0% ),张某开发的此处房产偷漏税费就高达80余万元。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城市框架不断拉大,城中村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导致违法建筑泛滥。违法建筑屡禁不止是城中村的普遍现象,不仅削弱了政府权威,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且还对房地产市场构成严重冲击。甚至容易成为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声音:

  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

  今年4月22日,一场针对城中村违法建房的大规模集中整治活动在全国部分地区拉开序幕。一些地方政府决定,凡未经审批,在集体和个人承包土地上、城中村内,私自建房的必须立即停工,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购房户来说,拿不到

房产证,心永远悬着。根据现行法律,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则买主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样的房子不仅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将来需要拆迁,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杨春祥律师认为,对于非法建设项目,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

  杨春祥律师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发现自己落入购房陷阱,就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00 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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