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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呵护我们的钱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0:37 民主与法制时报

  □苏波尹慧

  甘肃省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但为了宣传旅游文化资源,当地举办了一场由众歌星参加的演唱会。演唱会的大部分门 票摊派给了当地的学生、干部和职工。(央视8月22日)

  同一天,央视的报道说,物权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们对于物权法寄予
了很大的希望。因为宪法修正案 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因此,许多人呼吁应尽快将保护 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权法。

  然而,仅仅一部物权法远远无法承担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使命。物权法规范的是人对物的权利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但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常常受到来自公法上的侵犯,比如国家滥用收税、收费的名义收取公民的财物。

  而我们的现状恰恰是国家收取税收与各种费用,没有提高到宪政意义上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每年批准财政的预算,审 计署的工作报告,从来没有对税收的收取情况,也就是钱袋子进入情况进行过讨论、批准。至于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费用,更 是没有一个谱,往往是地方政府部门一纸文件就随意收取各种费用。漳县向当地学生、干部和职工摊派门票,实际上就是政府 变相向公民收取费用,也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肆意侵犯。类似的还有,一些地方强行摊派捐款,将本地企业产品抵工资收入 ,收取各种行政规费。

  然而,我们现在根本就没有对政府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的法律,而物权法根本无法规范政府这一公法上的行为,因 此,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具体法律并不能完全得到落实。看来,我们不能完全指望物权法来保护我们 的钱包,而必须呼吁尽快出台规范政府向公民收费的法律。

  70年大限师出何名

  □彭兴庭

  物权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而 且,一旦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所谓的“70年大限”。 正如有人所言,我们平常所谓的“买房”,其实只是在支付70年的房屋租金而已,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

  此次物权法草案在破解“70年大限”上,在我看来,其实没有任何突破,更谈不上制度创新。早在1994年颁布 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只不过是在重复以前的说法而已。

  房子,可以说是许多老百姓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了。然而,这部分财产却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人间蒸发”,这难道不 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赤裸裸掠夺?众所周知,这个70年大限,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并没有充分征求公众的意 愿,此外,为什么不是60年,不是80年、100年,而偏偏是70年呢?也缺乏令人信服的科学依据。即使现在规定,到 时屋主可以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难道,这部分多缴纳的土地转让金就“师出有名”吗?

  归根结底,这种矛盾是一种公产和私产之间的冲突。到底保护私产多一点,还是保护公产多一点,决定了制度和决策 的价值取向,也只有公权退一点,私产才会多被重视一点。此外,“70年大限”不只是一个私权与公权的问题,也是一个基 于私有财产权的市场交易体制如何在中国社会最终得到确定的问题,它就像一个幽灵,徘徊在中国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我想, 突破70年大限,不仅需要大智慧,更需要有大勇气。

  培训中心成为党政高官的“行宫”

  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的一个内部人事干部会议,短短3天时间竟然挥霍了304万元,人均耗费2.4万元。北京一单 位组织员工到自己的培训中心培训,每天开半个小时的会后就去桑拿、美容、唱歌、打保龄球等等,每人每天消费标准100 0元。(《瞭望新闻周刊》8月20日)

  □程东宁黄建华

  只有那些有权有钱的党政机关才有能力建培训中心,他们不仅地址选得好,一般都在风景区或黄金地段,而且在建设 中投入大,有些培训中心的豪华程度远远超过五星级宾馆。

  其实建培训中心,本来也无可厚非,如果真的用培训中心来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培训,倒也罢了。问题是这些培 训中心建成后,表面上承接着一些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实际上却成了一些党政高官的“行宫”。由于这种培训中心 隶属于党政机关,于是又成了谁也管不到、谁也不敢管的世外桃源。而这些高官到了培训中心以后,犹如到了自己家一样,要 什么有什么,一应俱全,想什么干什么,无人问津。吃喝后酒杯一推嘴一抹,不需要个人付出分文;休闲娱乐可以尽情享受, 甚至招娼狎妓,不需要有任何担心;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买卖官帽可以顺理成章,不需要有任何的理由。比如张二江、胡长 清等腐败分子,就是长期住在党政机关“培训中心”,过着腐化堕落的生活。当年陈希同、王宝森“搞腐败”的那个地方,也 同样挂着“培训中心”的牌子。培训中心不仅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而且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建设培训中心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这些有权有钱的党政机关通过建设培训中心的手段进行权 力寻租、转移资金、隐藏利润,使培训中心成为变相创收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隐蔽场所,从而使一些官员在拿着国 家给予的薪水的同时,还额外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

  培训中心腐化是“自肥财政”

  □舒圣祥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腐化问题,已经不是一年两年了。这些年,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 设”,中央一直没少发通知;地方上对培训中心也曾掀起过声势浩大的“清理风暴”。但是,培训中心虽然早已成“秃子头上 的虱子”,培训中心腐化趋势却仍在蔓延,让人不得不惊叹其“顽强的生命力”。

  机关培训中心的腐败“生命力”显然来自背后权力的撑腰,这和官员入股煤矿“生命力”之“顽强”,道理完全一样 。正因为有了太多的前车之鉴,舆论呼吁对培训中心再来一次“清理风暴”,意义恐怕非常有限。即使培训中心被“清理”掉 了,没准儿又会冒出个别的什么“中心”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权力在本质上也是自私的,当权力手中有大量失去约束和 监管的金钱时,必然会首先考虑为自己谋福谋利,这也就是我所说的“自肥财政”,而机关培训中心腐化不过是“自肥财政” 的一个标本罢了。

  架构起“自肥财政”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概念:公共权力私利化,财政预算软约束。因此,整顿培训中心腐化 问题,关键在于“自肥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化。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我们已经提出多年了,但是,通过机关培训中心这 样一个活标本,我们不难发现,“自肥财政”仍在纳税人的视野之外肆意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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